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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现代法律制度复习资料:法德日

发布时间: 2010-04-26 09:39:38 作者:

  第十八章 法国法律制度

  1958年宪法/第五共和宪法/戴高乐宪法——特点: P300

  a.宪法没有详细列举公民权利和义务,许多重要的制度也未列入;

  b.宪法扩大了共和国总统的权利,建立了“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政治体制;

  c.宪法不仅使总统成为国家权利的中心,也给予政府(内阁)稳定的地位,对议会控制政府的不信任权采取种种限制;

  d.宪法缩小了议会的权力;

  e.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以执行违宪审查职能。

  公共经济法/计划经济法——在法国最为发达

  近代法国第一部专利法——1791年制定

  第十九章 德国法律制度

  魏玛宪法——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垄断资产阶级宪法

  《德国民法典》P326 (了解)

  企业管理法

  联邦德国企业法的重大特点——劳资双方共同管理体制,一般称为双重管理体制。

  第二十章 日本法律制度

  1946年日本宪法

  日本经济法——以众多的单行法的形式存在。

  1947年制定的《关于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

  ——在日本经济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是经济法的核心

  ——被誉为“经济宪法”

  司法制度

  1923年《陪审法》——日本第一部

  1947年《法院法》、《检察厅法》——仿照美国模式——废除行政法院,不得设置特别法院,——实行单一法院组织体系,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行政诉讼也由普通法院受理。——法院体系仍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地方法院、简易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法官、检察官、律师,总称“法曹”——“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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