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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要求,招生(宣传)单位来徐3日内,应携带以下材料到市教育局备案:一、招生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等。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必须是法人单位公章,其他如“招生办、成教院”等无效)招生委托书(授权书)。三、外省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我市、县(市)、区进行招生宣传的,须出具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备案证明和江苏省教育厅备案手续。四、招生单位的招生简章不得有误导考生信息,必须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单位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进修”、“专修”、“培训”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五、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提供2009年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其他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红色公章。六、招收成考、自考辅导班学生的单位,还须出具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招生的证明。
凡符合有关规定的招生单位,市教育局将发给《高等教育机构在徐招生(宣传)临时备案登记证》,并对招生单位的办学层次、办学形式、招生专业、招生性质等有关信息进行登记。招生(宣传)人员要将《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无效)悬挂在招生地点的醒目位置,供考生和家长查阅。
按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人员不得进行招生或招生宣传。招生单位在我市市区只能开具一份授权书,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招生宣传点,不得同时授权多个招生人员。 招生工作人员不得把自考、成考与普通高考相混淆。除了少量报名费外,招生人员不能收取学生学费及其他费用。
市教育局提醒考生和家长,要把握好招生单位的招生性质。无论公办高校(包括军校)还是民办高校计划内招生都必须通过各级招办录取,高校无权面向社会擅自招收“计划内”学生,即使确需扩大招生计划,也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另外,家长和考生还要仔细识别各种“通知书”。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上除加盖录取院校的公章外,还需注明“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备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否则为无效通知书。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