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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九)

发布时间: 2010-08-27 12:18:44 作者: kind887

读书人建筑频道reader8.net/exam/jianzhu   第四十九条 出厂随机文件要求

  锅炉在出厂时应附有至少包括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二)受压元件强度和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选用说明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焊后热处理报告和水压试验报告等)。

  (四)锅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还应包括:

  1、热力计算、过热器壁温计算、烟风阻力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热膨胀系统图。

  (五)对于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除上述技术资料外,还应包括:

  1、再热器壁温计算、锅炉水循环计算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汽水系统图。

  第五十条 产品铭牌要求

  在锅炉的明显位置具有金属铭,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各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且应采用国际单位制)。

  (一)制造厂名称、地址。

  (二)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三)额定蒸发量(热功率)。

  (四)额定蒸汽压力(出口压力)。

  (五)额定蒸汽温度(出口温度)。

  (六)再热器进、出口蒸汽温度(没有再热器的锅炉此项不适用)。

  (七)锅炉出厂编号。

  (八)制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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