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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8-27 13:02:21 作者: kind887

  第九条 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登记条件:

  (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受聘于建设、代建(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某一单位。

  第十条 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登记分为初始、续期、变更。省、部属或省直管企业(单位)人员直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其它人员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报考人员应当自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的有效期为2年。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业绩(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续期登记。续期登记的有效期为2年。

  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续期登记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登记期内《工作业绩登记手册》和网上记载的业绩情况;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原登记有效期可以延续。

  第十四条 初始、续期登记的申报程序:

  (一)网上专业人员管理系统中选择初始、续期登记表,填写后上传,并打印书面材料,加盖公章;

  (二)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以上单位登记的;

  (三)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的;

  (四)前一个登记期内《工作业绩登记手册》和网上无工作业绩记载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因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违法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造价执业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撤销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被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登,在具备登记条件后重新申请登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造价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遗失,必须在媒体上声明作废,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外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进甘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至(三)项要求办理进甘备案。

  第十九条 取得造价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以从事以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活动: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最高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造价员可以从事执业资格证书中相应专业工程造价的编制,但不得单独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负责或编制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需修改、调整的,应当由原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可以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造价员在本人承担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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