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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证券

发布时间: 2010-08-27 14:56:29 作者: kind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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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介绍证券交易制度有关知识要点。  相关推荐:2010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证券法律制度汇总
  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证券交易,是指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由此可见,证券交易分为证券上市交易和证券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两种形式。我国目前主要的证券交易形式即为证券上市交易,包括股票上市交易和债券上市交易等基本内容。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在交易方式上,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二、股票交易制度
  (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概念
  股票交易,即股东转让其股份,也分为股票上市交易和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两种形式。在此,我们重点介绍股票上市交易制度的基本内容。
  股票上市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上市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买卖。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虽然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但股票上市交易还是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需要注意,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
  1.申请与审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由股份有限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上市公告。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四)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重点掌握)
  上市公司丧失《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对此,《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第56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证券交易所做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三、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及其他证券市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作用在于保证投资者获得真实、充分的证券市场信息,在公平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有利于监督发行人,促使其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有利于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减少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证券法》第63条至第72条对持续信息公开作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3.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5.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述所称重大事件:(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l/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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