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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七)

发布时间: 2010-09-15 15:09:47 作者: kind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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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一)应制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的规定,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安装。

  (二)应有对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可行时)和处置等进行控制的规定。

  1、对不合格报告的编制、签发、存档等应有规定;

  2、对合格品的处理环节(回用、返修、报废等)应有相关的规定;

  3、对返修后进行重新检验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质量改进

  (一)应有对产品的质量信息(包括厂内和厂外)进行反馈、汇集分析、处理的流程。

  (二)应有进行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以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作并能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预防措施。

  (三)应有内部质量审核的规定。审核活动应由与审核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应制定质量审核意见的接受、处理和回复的程序,以及纠正或改进措施;

  2、具有监检企业(或第三方检验企业)及客户发现并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及时解决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人员培训

  应制定质保工程师、焊接工程师、检验人员、理化和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和其他对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制造活动的执行者、验证者和管理员等培训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执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

  (一)应制定执行遵守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明确对在中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控制程序。并明确制造许可审查人员在执行许可审查时,享有查阅有关图纸、计算书、程序、记录、试验结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的权利。

  (二)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三)应制定向中国客户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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