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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范围

发布时间: 2010-09-28 12:57:43 作者: 96988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范围

  (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在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

  (2)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之列。

  (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生地”,即待开发的土地,也可以是已完成市政设施的“熟地”即实行“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土地。

  例题: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不包括( ABD )。

  A.地下资源

  B.埋藏物

  C.土地处分权

  D.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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