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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

发布时间: 2010-11-18 10:12:07 作者: 小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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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2006年第50号公告

  【发文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4-7

  【生效日期】 2006-4-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6年第50号

  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消费税调整后的HS编码变动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酒类、汽车类、摩托车类等商品涉及的64个10位HS编码调整为63个10位HS编码,调整后的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维持原状不变(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内进出境商品,仍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本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06年4月1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部分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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