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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实施的概念和方式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不仅要创制法,而且还要使创制的法得到实施,成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以确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如果创制了法而不付诸实施,那么法就无异于一纸空文。因此,法的创制是法的实施的前提,而法的实施又是法的创制的目的和归宿。
法的实施是将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是使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具体化的过程,其实质是将法律规范中统治阶级的意志转化为现实关系。但是,法本身不可能自我实施,法的实施必须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并对违法犯罪者实行制裁,保证法律的实现;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主要包括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两方面的内容。
二、法的适用
(一)法律适用的概念及原则
法律适用,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使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的专门活动。法律适用与法律实施不同,前者是专指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后者不仅指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守法,也包括社会组织和公民执法和守法的活动。也就是说,法律的实施包括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两个部分。
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是主要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它们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为了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原则。它是对我国司法工作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执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根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出来的。因此,司法人员必须深入调查,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切忌先人为主,偏听偏信。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衡量标准,只能是法律。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我国全体公民都应平等地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不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是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毫无例外地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人不论其功劳多大,职位多高,只要违法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的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权益,在法律适用上所采取的原则。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适用的法律,不是资产阶级的法律,而是社会主义的法律。社会主义的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所以,它要求我国公民一律遵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种把法律的阶级性同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3.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的原则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指的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是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当然,这决不意味司法机关可以独断专行,不要党的领导,不受国家权力机关。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和领导。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关于人民检察院,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或领导是一致的。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发生作用的问题,也就是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空间上以及对人的效力问题。法律的效力范围,是由法律文件本身或按照特定的程序确定的。
1.法律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法律生效的地域。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本国领域内实施,这是一个原则。我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法律一经公布,就适用于我国的全部领域。所谓全部领域,包括我国主权范围的领陆、领水、领海和领空,还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航行或停泊在国境外的船舶或飞机等等。
我国法律生效的空间范围,一般有三种:(1)全国的。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全国范围内生效。(2)地方的。由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在其管辖的地区内生效。(3)特定范围的。有些法律或法规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其本身又决定了生效的范围。
2.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首先是关于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的问题。我国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一种是单独规定生效日期。这些一般都在法律文件公布时,由该文件本身明文规定。
我国法律终止生效的问题,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1)新宪法公布之后,凡与新宪法有抵触的法律、法令一律失去效力;(2)新的立法公布后,相应的旧法即失去效力;(3)有的法律由于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其效力也就自然消失;(4)国家颁布特别的决议、命令,宣布废除某项法律,该项法律就从宣布之日起终止生效。
其次是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除特殊情况外,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
3.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
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适用,对哪些人不适用的问题。由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也有所不同,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的公民,有的只适用于部分公民,有的则适用于外国人,这些一般在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三、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有关机关或个人对法律规范的内容、涵义、精神和技术要求等所作的说明。国家制定法律时应尽可能全面和明确,但法律作为一种普遍遵守的准则,总是概括的、定型的,它不可能对有关的一切事务规定得详尽无遗,同时,实施法律的各种具体条件,包括时间、空间、事件和情况等千差万别,社会生活在不断变化,加之人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往往是不同的,要把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就必须有法律解释。
2.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律解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主要的分类是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大类。
(1)法定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官方解释、有效解释,是指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范进行的解释。法定解释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进行的,它同被解释的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法定解释在法学上通常又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三种。
(2)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任意解释、无权解释,一般是指由法定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主体对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法定依据。虽然如此,非正式解释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还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3.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多种。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三种。
(1)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2)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都应作限制性解释,前者应限制在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的父母,后者应限制在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3)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一、守法与违法
1.法的遵守及其要求。社会主义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具体地讲,就是要求人们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不得违反和破坏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对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守法是当家作主、捍卫自身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和自由的自觉行动,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人民群众自觉守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力量源泉之所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是法律能否得到贯彻实施的关键。因为社会主义法律靠国家机关来贯彻执行,而国家机关是否守法,主要取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只有他们模范地守法,才能带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全面实施的重要保证。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组织和党员带头守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由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2.违法。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违法行为可表现为超越法律允许限度的滥用权利、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的义务等。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违法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损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违法。二是具有违法性,即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一切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并非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违法。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违反法律,才能认为是违法。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统一的、紧密相联的。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性的基础,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通常认为,违法须由以下要件构成:①必须有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②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即对社会造成了一定危害。③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即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④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根据违法的具体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违法可分为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违法和违宪行为等。其中刑事违法即犯罪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其他违法行为则属于一般违法。
二、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违法者要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负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不构成违法,不承担惩罚性的责任;法律责任意味着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反应和谴责,是国家运用强制力使责任主体承担和接受的否定式法律后果。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并严格实行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责任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按照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是密切联系的:两者都是基于违法而产生的,没有违法,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不能实施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结果和重要表现形式。不承担法律责任,就谈不上受法律制裁。但是,承担法律责任却不一定都会受到法律制裁,在有些情况下,根据违法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作为国家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措施,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办理,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进行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目的在于制裁和教育违法犯罪者,主持正义和公德,恢复和维护被破坏的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因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法律制裁可分为违宪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违宪制裁是依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者实施的制裁措施;民事制裁是指对违反民事法规、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个人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刑事制裁是指由司法机关对触犯刑律而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所施加的制裁,即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