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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复习笔记第四章法治

发布时间: 2010-11-22 22:41:51 作者: guoq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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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的方略。法治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方式。

  古代中国有一些思想家对法治也有零星的论述,如“法不阿贵”、“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建法立制,强国富人”等,体现了一定的法治的思想。法治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具有十分广博的内涵,其起源并发达于西方社会。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把法治界定为两大要素: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见,亚氏所主张的法治,主要包括法治的前提是“良法”和人们普遍守法两大要素,这是法治的核心和精髓所在。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并已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使用的治国方略。法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方法;(2)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受法律所支配;(3)法治的最基本的原则是“ 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治国模式,又是一套价值体系,目标是建立体现自由、平等、正义等内容的法治社会状态;(5)现代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和体现。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说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而法治,一般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团体必须服从法律的普遍守法原则,亦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制和法治这两个概念,是密切联系的。它们都以法律为核心内容和因素;它们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它们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都为统治阶级服务。法制和法治又是相互区别的。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更多地是就静态意义讲的,而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政权就有法制,而法治则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一个国家可以有健全的法制但不等于实行了法治,有了民主政治才可能实行法治;法治坚持法律的至高权威,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则不具有这种价值特性。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所以我们要实行法治,要依法治国。

  第二节 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

  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50 年代初,我们制定了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等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和国家权力分配的重要法律。但由于“左”的思想泛滥,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以及“文化大革命 ”对法制的肆意践踏和破坏,曾使我们的法治建设受到严重挫折,这项伟大的工程相当一段时期内停顿下来。从1978年起,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一系列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出了方向。邓小平关于实行法治的主张集中体现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在短短的的十几年内,我们取得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空前成就。1996年,中央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选定,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经明确,推行法治的条件也日臻成熟。

  二、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

  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于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根据这一论述,依法治国的基本涵义应该包括: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和途径行使国家权力,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具体行使国家有关的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和公职人员,只是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的执行者,他们代表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的主人,而不是超越人民的授权成为人民之外或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

  (2)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凡是涉及管理这些事务、事业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这就使整个社会处于严格的法律规范之内,使各项工作都依法办事,使整个社会都处在法律的轨道上有序地运行。

  (3)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必须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集中群众智慧和反映客观规律的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极大稳定性的宪法和法律来运行。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4)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杜绝以言废法、以权凌法、因人改制的现象,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者,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确保人民的利益得到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离不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同样也离不开党的领导。

  三、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有效运作,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以及国际经济交往,都必须用法律予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经济不但要求必须有完备的法律,而且要求法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崇高的权威,市场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所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封建专制主义到资本主义民主法治,再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在这一历史过程中,社会不断走向文明,人类不断获得更全面地发展。依法治国方略是我国充分吸收人类历史文明的优秀成果,结合现实需要而提出的。它标志着社会主义中国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将极大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走向共同富裕;将加快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步伐,使广大人民切实享有更广泛的自由、民主、权利;还可有效倡导和保证精神文明在社会各个领域的贯彻,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保障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目标的实现。

  (3)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安定团结,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保持国家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最可靠最有效的办法是实行法治。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和优点,它的作用是长久的、普遍的、有效的,它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惩治腐败、打击犯罪。只有健全和完善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制度,实行依法治国,用法治的权威,才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国泰民安。

  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包括:

  (1)具有人们可以遵循的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体现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富有时代精神和切实可行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2)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完善的行政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力的监督制度,有着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及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人员,有着崇尚法治意识的人民群众。

  (3)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司法,公民依法活动,国家机构权力受到法律的可靠保障和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有充分和切实的保障。

  (4)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享有最广泛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各项事务的权力,法律代表和反映人民根本利益。

  (5)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追求共同富裕。

  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人民依法治国的一种政治体制,与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相比,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以下基本特征:

  (1)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最重要特征。国有经济又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作用。维护、巩固和发展作为经济制度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同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要保护它们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它们,保障它们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要维护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2)维护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立法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社会主义法律确认和保障人民民主、确认和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同时,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告诉我们,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的民主方面同对敌人的专政方面的结合,只有对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体现和维护人民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法治。

  (3)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当代最科学、最先进、最革命的理论,它既以先进文化为基础,又是一切先进文化的旗帜。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人民进行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指导思想,也是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宝贵结晶和伟大代表。如果动摇或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党和全国人民就会失去共同的思想准则;如果在意识形态领域搞指导思想上的多元化,就会导致思想混乱和社会动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特别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而保证我国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和依法治国战略任务的顺利实现。

  (4)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由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法治。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所反复强调的基本原理。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的领导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和优势。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从严治党,加强党的领导思想、理论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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