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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二

发布时间: 2011-01-13 21:04:58 作者: guoq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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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⒉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⒊法律是分散和极不统一的,但明显划分为南北两部分。

  13-16世纪法律的变化:

  ⒈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其分散性逐步减轻;

  13世纪私人著作《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

  16世纪官方著作《奥尔良习惯汇编》、《巴黎习惯汇编》、《不列塔尼习惯汇编》

  ⒉王室立法的加强;

  ①巴黎高等法院判例法的形成

  ②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也增多起来

  ⒊罗马法复兴和商法的发展。

  16-18世纪君主专制时期法律的变化:

  ⒈法律通过王室立法进一步统一起来而习惯法的分散性、混乱性仍严重存在;

  ⒉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地位达到顶峰;

  ⒊教会法仍占重要地位。

  封建等级制:公爵、伯爵、大主教——》男爵、从伯爵、子爵——》骑士

  封建割据时期--"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

  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我的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

  土地所有权、 这一时期法国贵族的土地所有权形式(自主地、封地、恩地)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未满30/25已满30/25尊敬请求制度,家庭方面实行家长制,不动产实行长子继承制)

  刑法(12世纪禁止直接复仇只能支付赎罪金,14世纪中叶明确不使用赎罪金应经审判处刑)

  审判制度:

  ①法院组织: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城市法院。

  ②诉讼程序:控诉式向纠问式转化

  ③证据:书面和口头的证言(通过宣誓)、被告人口供、司法决斗(13世纪禁止)。

  ④认定证据上盛行形式主义理论:贵族证言是完善的证据。

  英吉利王国法--

  普通法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

  普通法的著作:

  ①格兰威尔《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②布拉克顿《英国的法律与习惯》;③利特尔顿《土地法论》。

  衡平法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开审令状”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称为制定法包括:(①国王的立法、②国会的立法)

  中世纪英国颁布的制定法:爱德华一世——“英国的查士丁尼”

  ①1215年的《大宪章》;②1

  235年《麦顿条例》;③1290年第三次《威斯特敏斯特条例》。

  英国制定法的特点:

  ①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起补充、解释判例法的作用;

  ②从效力上看在中世纪就确立了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

  ③制定法只有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重新肯定"后才能进入英国法体系。

  英国法中财产的含义:①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本身;②对"物"的所有权。

  英国法中财产的分类:①物的财产;②人的财产。

  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其特点: 中世纪土地占有形式:①自由租赁;②不自由租赁(交租)。

  中世纪英国根据持有土地期限的长短和享有权利的大小形成了三种地产权:

  ①终身保有的地权;②限定继承的地权;③无条件继承的地权。

  信托制的概念及其形成:

  英国封建时期的契约形式:①正式契约;②非正式契约,或称简式契约。

  英国封建时期法律中的侵权行为:①有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②无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

  英国封建时期家庭与继承法:夫妻财产关系实行"夫妻一体制";

  动产按遗嘱继承?敕秩?荩怀ぷ蛹坛兄啤??废匏眉坛兄?

  英国刑法中犯罪体系的形式:14世纪就形成了叛逆、重罪、轻罪的犯罪体系。

  诉讼制度的演变:控诉式(辩论式)诉讼——》纠问式诉讼

  亨利二世对司法制度的改革

  英国陪审制度的建立和大小陪审团的创立

  英国的治安法官制度。

  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西欧中世纪"复兴"罗马法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直接原因为发现《学说汇纂》的原稿。

  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①罗马法"复兴"的开端,注释法学派的形成及其作用;(伊纳留--"法律之光")

  ②罗马法"复兴"的高潮,评论法学派(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兴起及其贡献;

  ③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以外的传播。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②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③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形成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渊源):

  ①特许状;②城市立法;③行会章程;④习惯和判例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基本内容(为什么说城市法广泛涉及到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领域?)

  ①市民身份;②城市机关的组织;③行会组织;④所有权和债权方面。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形成:

  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发展:①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②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

  教会法--又称为(寺院法、宗规法)广义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新教的圣工会)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教会法的渊源:

  ①《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公元4世纪编纂;

  ②教皇的教令集;

  12世纪格拉蒂安编《格拉蒂安教令集》

  官编《尼卜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16世纪《教会法大全》

  ③宗教会议的决议;

  ④从世俗法转借来的法规。(主要是罗马法,也有一些地方法包括习惯法)

  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过程:

  ①形成阶段(4-9世纪);②极盛阶段(10-14世纪);③衰落阶段(15世纪以后)。

  教会法中的教阶制度及其权利、义务: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修士、修女

  教会法中的"十条诫命":

  ①崇拜唯一上帝而不可拜别神;②不可制造和敬拜偶像;③不可妄称上帝名字;④须守安息日为圣日;⑤须孝顺父母;⑥不可杀人;⑦不可奸淫;⑧不可偷盗;⑨不可作假证陷害人;⑩不可贪恋别人妻子、财物。

  教会法中的土地、契约制度:

  教会法中的家庭婚姻与继承制度:

  ①一夫一妻制;②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条件;③禁止离婚;④族外通婚制;⑤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原则。

  继承方面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更盛行遗嘱继承。

  教会法中的刑法、诉讼制度:控诉式诉讼——》纠问式诉讼、 书面诉讼、 异端裁判所

  教会法的作用和影响。

  伊斯兰法--又译"沙里阿法"是指伊斯兰教教法,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所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法规,不适于非穆斯林居民。

  伊斯兰法的产生:

  伊斯兰法的发展阶段:①形成时期;②全盛时期;③衰落时期。

  伊斯兰法系: 逊尼派的四大教法学派①哈仍非派②马立克派③沙菲仪派④罕百里派

  伊斯兰法的渊源:

  ①古兰经;②圣训;③教法学(类比、公议);④其它(哈里发的行政法令、习惯法、外来法律)。

  伊斯兰法的基本特点:

  ①同伊斯兰教密切联系;

  ②具有独特的发展道路,教法学家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

  ③原则上的严格性和实践中的灵活性;

  ④分散性、杂乱性与兼收并蓄。

  伊斯兰法中的信仰和礼仪(穆斯林义务):五功(念、拜、斋、朝、课)、圣战、食戒

  伊斯兰债法的特点:①买卖契约是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②应严格履行契约③禁止利息。

  伊斯兰婚姻家庭法的特点:①有条件地允许一夫多妻②夫妻关系上男尊女卑③准许离婚。

  伊斯兰继承法的特点:①较早地赋予妇女继承权;②较早出现遗嘱继承;③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比例按合法继承人人数的多少来确定。

  伊斯兰刑法的特点:

  ①没有形成犯罪的一般概念,没有把民事侵权责任和犯罪明确划分开;

  ②把犯罪分为《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和《古兰经》未规定固定刑罚的犯罪;

  ③刑罚很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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