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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的事故分级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1-06-12 23:41:29 作者: cn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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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用的事故分级的规定。《条例》将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下列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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