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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发布时间: 2011-07-04 14:56:24 作者: cn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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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活动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保险合同以最大诚信原则约束投保人,可以避免或减少投保人的欺诈行为或道德风险

  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危险因素、危险程度等重要事实了如指掌。相比之下,保险人往往因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因此,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了解不如投保人那么全面深刻,保险经营活动要能正常进行,就要求投保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将保险标的的危险因素、危险程度等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例如,海上保险合同的签订地点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价值及风险程度等情况陈述是否完整准确,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确定,投保人的任何欺骗或隐瞒行为,必然会侵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英国早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就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为基于最大诚信的合同,如果一方不恪守诚信原则,另一方可宣布合同无效。”要求投保人自动地对“凡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决定是否承保的情况做出正确的、充分的披露”。

  2.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必须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人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如费率、赔偿方式、各种条款等的了解程度远胜过投保人,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均取决于保险人的诚意。《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不过,由于保险人经营以信用为基础,任何违反经营信誉的行为将会成为今后业务开展的障碍。而且法院对于保险判案,多做对合同非起草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保险人违反诚信的情况少见,所以最大诚信原则多用于约束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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