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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制度变革中前行

发布时间: 2011-07-10 22:55:22 作者: cn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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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土地储备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其主流工作的内容已基本稳定,普遍认同的概念为: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市、县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按照法定程序收回、收购、优先购买或征收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以备政府供应土地,调控市场的一种制度安排。

  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使市、县政府供地和管地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从过去多个部门供应“生地”和协议出让为主,改变为集中统一供应“净地”(即产权清晰、配套完善、土地平整的土地)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主。同时也改变了房地产用地开发模式,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做土地开发,也做房屋建设改变为政府做地,企业做房。同时,政府在运行土地储备制度的过程中,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前期开发、进行融资活动,因而对土地、房地产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实践证明,土地储备制度作为调控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其改革方向的正确性是不容质疑的,只能在深化相关制度改革中进一步兴利除弊。既不能扩大土地储备的功能,也不能将相关制度改革滞后出现的问题归咎于土地储备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是市、县政府为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而进行的积极探索。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具有全局意义的两个根本转变后,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积极转变用地观念,加大了对各类存量土地挖潜的力度。在农村,治理“空心村”,探索利用农村存量土地的新路子。在城市,改造旧城、处置国企土地资产、消化闲置土地,探索利用城市存量土地的新路子,在这一过程中,土地储备制度应运而生。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是市、县政府在经历了土地市场跌宕起伏后,顺应土地制度和市场基本规律,政府和市场有效结合,配置土地资源的制度创新。各级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经验是逐步积累的。在土地市场早期发展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和制度上的漏洞,出现了如前所述的总量失控、资产流失等问题。最为突出的是因总量失控,形成了大量闲置土地。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 [1997]11号)(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部署开展建设用地大清查,共查出174万亩的闲置土地。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土地市场调控,一些市、县政府开始探索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是市、县政府适应法律政策要求,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寻求建设用地空间的理性选择。中央11号文件和新《土地管理法》加强了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促进了我国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中央11号文件要求,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年,经国务院批准,又延续到1998年底。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一方面,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实施用途管制、占补平衡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地方三七分成的措施,使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大为减少,占用耕地的成本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将利用存量土地的权利和收益交给地方。市、县政府为解决冻结期间建设用地需求,降低用地成本、提高土地收益,加大了存量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力度。由于利用存量土地涉及到众多土地使用人重大利益调整,很多现实问题(安置补偿、债权债务清理、土地收益分配等)需要解决,土地储备制度满足了这些条件,所以得到了普遍认同。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是市、县政府变现土地资产,破解国有企业改革难题的重要手段。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企业改革最大的问题是“钱从哪里来,人到哪里去”。尽管困难和破产企业拥有大量土地资产,但由于当时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土地自发交易又有不少管理上的教训,土地如何变现?困难和破产企业的资金需求如何解决?成为地方政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难题。在财政“分灶吃饭”,大多数市、县财政紧张,政府不能向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一般又不给这些企业贷款的情况下,通过收购企业土地,再以土地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成为变现土地资产、解决企业资金困难的最有效手段,这是市、县政府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一个重要动机。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是市、县政府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现实需要。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力度。市、县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落实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从源头上防止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的要求,积极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制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先决条件是政府手中要有土地,土地出让要集中统一,多年来由于这两个条件不具备,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受到了极大限制。土地储备制度的出现,为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提供了条件,成为市、县政府建立这一制度的推动力。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是市、县政府实现城市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内在要求。土地既是城市发展最大的资源,也是最大的资本。在我国特殊的土地国情下,靠牺牲耕地资源,通过增量的投入取得城市建设资金难度日益增加,城市发展只有靠对存量土地的再投资和再循环利用的道路才能持续。我国城市存量土地蕴涵的巨大资金,土地制度安排为城市政府挖掘这一宝藏提供了可能,当这两点被市、县政府认识之后,增加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积极性。

  正是在以上背景下,市、县政府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

  1996年,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正式成立。1997年,杭州、青岛等地相继建立土地储备制度,1999年我部向全国推广杭州、青岛两市开展土地储备的经验。2000年,我部组织对土地储备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在代国务院起草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了相关政策。

  200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务院15号文件),根据土地管理的新形势,将土地储备制度定位于调控市场,明确要求“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收购土地,金融机构要依法提供信贷支持”。15号文件下发以后,各地土地储备制度获得了长足发展。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有2000多个市、县相继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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