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承兑是( )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A、付款人
B、收款人
C、出口人
D、开证行
2、信用证上若未注明汇票的付款人,根据《UCP500》的解释,汇票的付款人应是( )。
A、开证申请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出口商
3、一张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需等开证行通知到达,才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的信用证是( )。
A、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B、半自动循环信用证
C、自动循环信用证
D、有时自动,有时非自动
4、香港某公司出售一批商品给美国ABC Co.,美国银行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香港某银行按香港公司委托,将信用证转让给我进出口公司,如信用证内未对转让费作明确规定,按惯例应由( )。
A、我某进出口公司负担
B、香港某公司负担
C、美国ABC Co.负担
D、香港某银行负担
5、L/C 与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全套货运单据应( )。
A、随信用证项下的汇票
B、随托收项下的汇票
C、50%随信用证项下的汇票,50%随托收项下的汇票
D、单据与票据分列在信用证和托收汇票项下
6、在其它条件相同的前提下,( )的远期汇票对收款人最为有利。
A、出票后若干天付款
B、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C、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D、货到目的港后若干天
7、信用证经保兑后,保兑行( )。
A、只有在开证行没有能力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B、和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C、需和开证行商议决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D、只有在买方没有能力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8、出口人开具的汇票,如遭付款人拒付时( )。
A、开证行有权行使追索权
B、保兑行有权行使追索权
C、议付行有权行使追索权
D、通知行有权行使追索权
9、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 )。
A、进口商
B、开证行
C、议付行
D、通知行
10、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货物装船完毕后,闻悉申请人已经破产,则( )。
A、由于付款人破产,货款将落空
B、可立即通知承运人行使停运权
C、只要单证相符,受益人仍可从开证行取得货款
D、待付款人财产清算后方可收回货款
参考答案:1、A 2、B 3、A 4、B 5、B 6、B 7、B 8、C 9、B 10、C
二、简答题
1、在票据流通市场上,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哪一种容易流通,并享受优惠贴现率,为什么?
参考答案:
银行承兑汇票,因为银行汇票得到了银行的承兑,一般而言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
2、当今的国际贸易结算中,电汇结算比重日益提升,请说明根本原因有哪些?在什么情形下使用汇付结算比较适宜,请设计安全高效的电汇结算方案。
参考答案:
1.加工贸易
2.跨国公司企业内贸易
3.预付款、货到付款、银行承兑汇票
电汇结算方案:
1.签约后,买方支付一定比例预付款;
2.卖方装运完毕,取得并缮制全套单据后,将单据传真给买方;
3.买方电汇付清余额;
4.卖方通过DHL等快递公司邮寄单据给买方。
3、代收行如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出单据,事后又无法收回,责任应由承担?
参考答案:
代收行如未经出口商授权,私下放货,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如果出口商事先同意并授权代收行如此操作,风险与责任自然由出口商承担。
4、为什么出口人采用托收D/P支付方式时,选用的贸易术语多为CIF?
参考答案:
出口人采用托收D/P支付方式时,选用的贸易术语多为CIF,对其比较有利。因为,若按FOB或CFR术语成交,出口人不负责投保。如果货物在进口人提货前遭遇风险,遭致进口人拒付,出口人将受损失。因此,为保障自身利益,提高交易可控性,出口人应争取按CIF或CIP成交。
5、SWIFT信用证46A中对提单的常见规定方法有哪几种?提单收货人一栏内相应如何填写?各自的背书方法是什么?
参考答案:
1.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应解释为“凭指示”。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To order”。并由托运人作成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
2. 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或 “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shipper’s order”。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To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作成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
3. 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或“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ours” 。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To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或“To XXX Bank ‘s order”。由XXX Bank(开证行)背书。
4. 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XXX Shipping Co.Ltd(承运人)”。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写“To order of XXX Shipping Co.Ltd(承运人)”。由XXX Shipping Co.Ltd(承运人)背书。
5. 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or to order”, 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或是“to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或是“to order”填入提单收货人一栏,并由有关银行或托运人背书。
6、保兑信用证的使用背景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信用证金额超过开证行的资力;
2.开证行所在国家存在政治风险;
3.预期利润高,出口商不计较高额保兑费;
4.出口商和出口商银行对开证行的信誉不了解;
5.进口商银行与开证行(或付款行)没有建立业务关系;
6.保兑行与进口商银行和开证行(或付款行)均建立了业务关系。
7、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使用背景是什么?
参考答案:
1.出口商无须出具汇票,可以合理避税,从而节约出口成本;
2.大型机电设备、资本货物的进出口贸易中,出口商出于安全的考虑;
3.付款延期期限较长,买方先收后付,卖方向买方提供融资便利;
4.出口商报价高,进口商通过延期付款,平衡交易条件;
5.这种支付方式经常与政府的出口信贷结合使用。
8、承兑信用证的使用背景是什么?
参考答案:
1.远期付款的信用证;
2.开证行(或承兑行)的承兑值得信任;
3.票据贴现市场发达;
4.出口商的利润空间较大。
9、信用证的经济功能与缺陷是什么?
参考答案:
1. 对出口商的功能
(1)信用证可给出口商获得信用保障
如前所述,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情况不甚了解,尽管买卖双方签订了进出口合同,但时常会由于价格波动、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进口商不履约,甚至在货已抵港时拒绝提物。而出口商收到银行信用证后,由于银行信用代替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所以可以不必顾虑进口商的信用,出口商只要做到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示规定的单据,即可兑现货款。所以有了信用证,出口商可不必担心进口商失信的发生。
(2)信用证可给出口商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
出口商只要依照信用证条款装运货物并提示单据,即可保证取得货款。并且,出口商可通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和福费廷等形式,提前获取款项。
(3)信用证可给出口商获得外汇保障
在外汇管制国家,信用证一经开发,通常即表示已经获得进口国政府支付外汇的批准。因此出口商毋需顾虑货物出口后无法收到外汇。
(4)信用证可提高出口交易的确定性
对于出口商而言,出口合同即使已成立,在信用证未开到之前,合同有随时被取消的可能。假如开证行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等有关当事人同意,该信用证不可单方面取消或修改,从而保证出口合同也不能轻易地被单方面取消或修改。
2. 对进口商的功能
(1)信用证可给进口商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
资金融通是大多数开证申请人最为关注的一项便利。
凭信用证交易,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如果在往来银行有授信额度, 通常仅须交纳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余由开证行垫付。而在非信用证交易时,出口商可能会要求进口商预付一部分或全部货款后,才肯发货。
与信用证相符的全套单据到达开证行后,开证行即履行对外付款的责任。若开证申请人资金缺乏,可向开证行申请信托收据业务,承诺在未来的某一时间付款,通常是开证行付款后60天、90天、120天或150天等。
开证申请人也可向开证行申请假远期信用证,以获得一段时期资金融通的便利。
(2)信用证可给进口商获得低利资金的机会
信用证可给进口商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并在利率较低的金融市场贴现的机会,从而获得利用低利资金的机会。
(3)信用证可确定履行合同的日期
因出口商必须按照信用证条款,在规定期限内装运货物,所以进口商可大致确定出口商履行合同的日期。可以在销售时令或生产计划内,从容处置货物。
3. 信用证的缺陷
从上述可知,信用证对进出口商双方的好处很多,但其效用还是有限度的。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的特殊性很容易给买方造成风险
信用证在运作上只是一种单证买卖,银行只看单据的表面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而不会考虑卖方所交付货物的实际状况。因此,银行只能利用信用证控制相关的单据,而无法真正控制货物。
如果出口商弄虚作假,或者根本就不生产不装运货物,捏造一套表面完整准确的单据及时到银行办理议付。买方付款赎单以后却迟迟提不到信用证项下列明的货物,或者提到的并不是买卖合同列明的货物,致使买方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2)信用证方式手续复杂、要求苛刻
信用证虽然从实质上看是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作出的有条件的支付承诺,但它在字面上却表现为开证行写给通知行和议付行的一封信函。而且,信用证在运作上也有其独特的运行方式。
从信息传递方向,信用证相关的信息传递方向是单向、严格固定的,当事人要想传递各自的信息,只能各就其位、按部就班,不得越权或反向操作。
例如,当信用证的某些条款不能被卖方接受,卖方要求买方修改这些条款时,买方要向开证行申请改证,开证行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修改信用证,并通知原通知行。通知行收到信用证修改后,确认表面真实性,编制流水号,缮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才可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这期间要用去几个工作日或一周的时间。如果其中某一个环节没有处理好,很可能修改到达卖方时,已接近最迟装运日,甚至超过最迟装运日;或者是货物已发走,而修改到达时,已超过交单期或信用证效期。
(3)信用证并非可完全避免风险,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有时也可“撤销”
有人误认为,只要卖方收到了买方的信用证,除非卖方违约,这笔买卖就算铁板钉钉万无一失了。其实不尽然,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按照惯例,仅从理论上讲确实是不能直接撤销的,但是在实际上它是完全可以用间接的手段去撤销的。
一方面,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支付承诺,“不可撤销”必须要以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与相关信用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作为前提条件。而“议付单据与相关信用证没有不符点”这一点说起来容易,要真正做到却很难。单据一旦出现不符点,尽管可能是非实质性不符点,开证行就有权拒付单据,而单据一旦遭到拒付,则此信用证就等于被撤销了。
另一方面,开证行有时虽不明确撤销信用证,但发来的信用证修改却使该证成为不可操作的信用证。例如,某买方通过韩国银行开来一份信用证,不久,开证行又发来一份修改,要求减少信用证金额,修改后的信用证金额为零。开证行的这种做法正确与否暂且不论,单从信用证的操作而言,对受益人来说是进退维谷。若受益人接受修改,则该证实际上是被撤销了,合同也视同失效;另一方面,若受益人按照《UCP500》赋予的权利——不接受修改,而按原证提示单据,则至少受益人、议付行、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都不可避免地卷进信用证纠纷中。
(4)信用证产生的银行费用要比汇付和托收等方式高
与其它支付方式比较,信用证增加了买方的开证保证金利息和开证费,增加了卖方的信用证通知费、议付费和邮寄费等。若卖方要求修改信用证,修改一次,银行就要追加收取一次信用证的修改费和通知费;若卖方提交的单据出现不符点,银行即使不拒付,也要按规定扣除一定不符点费。这些银行费用,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
10.作为出口商,防范托收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参考答案:
(1) 深入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
(2)掌握市场价格动向、汇率趋势、配额动态、关税与非关税政策变化等。
(3)做到货物和单据与合同一致。
(4)联系货物到港仓储、保险、转售经纪人或代理人,避免货物抵港后被原
(5)买方拒付而转售无着落,不得不支付高额仓租,甚至被海关拍卖。
(6)要求买方装运前支付一定比例预付款,数额可以相当于往返运费,余款用D/P结清。
(7)通过保理和投保出口信用险等事先控制风险的措施规避风险。
(8)通过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等事后补偿措施规避风险。
11.在20世纪60-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85%以上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1995年底的统计,全球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结算的比重为18%左右,其余均为非信用证结算,其中又以赊销为最多,从区域看,欧美等国的信用证结算比率占进出口总额的10%以下,东亚国家使用信用证的比率在15-28%之间。试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变动?
参考答案:
(1)信用证结算本身不足之处,①业务流程刻板,手续复杂,缺乏效率;②不能完全消除信用风险;③结算成本较高;④信用证的特殊性很容易给买方造成风险等。
(2)世界经济全球化下,跨国公司公司内贸易下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3)其他结算方式的替代效应,如银行保函、FORFAITING、保理、出口信保等替代了信用证的融资、担保等功能;
(4)贸易方式中服务贸易、工程承包、招标投标、套期保值等比率提高,减少了贸易项下的结算量。
(5)全球信息化、网络化作用下,对企业的资信的了解与约束力大大提高。
(6)世界货物贸易中,供过于求的局面已经形成,市场竞争激烈,买方的谈判地位一般过于卖方,采用赊销等结算方式,对买方更有利。
三、案例分析
1、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2、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3、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UCP500》和《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4、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它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2、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一俟开证申请人收到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付。因此,银行的拒绝付款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对我方银行提出的问题没有引起注意,过于相信老顾客的资信,导致了问题的发生。
3、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未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根据根据《UCP600》第三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根据《UCP600》第十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4、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 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自行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已由代收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