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劳凯声
实施国家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无论对于增加贫困地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促进教育公平而言,还是对于引导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而言,都是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公共政策。
我国的高等教育机会的分配机制近30年发生了很大变化,尽管近年来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受教育机会,但相关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高校的扩招在总体教育机会扩大的同时,不同地区考生在高等学校录取机会方面的不平等逐渐成为一个问题。尤其是有的贫困地区的考生,因处于不利地位而不得不放弃继续求学的机会。面向贫困地区的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实施表明,促进教育公平已成为中央决策层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并正在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逐步予以解决。
一般而言,如果社会资源无法做到平等分配,那么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就应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是“差别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机会的分配应该向地理位置上处于不利处境的地区倾斜,使这些地区的考生在低于统一选拔标准的情况下,同样有可能接受高程度和高质量的教育。在强调“差别原则”的同时,还应强调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即“补偿原则”。“补偿原则”关注的是由于社会分层的原因而在教育机会分配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主张按平等的取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即在同等条件下,教育机会应优先给予出身于社会阶层较低家庭者,让这些人有更多的可能进入高等学校。对于那些在起点上就不平等的地区和人群来说,使用同等的标准和尺度,很有可能造成结果的不平等。实施面向贫困地区的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意义在于,通过贯彻差别和补偿的原则,有助于改变目前高等学校中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出身学生分布上的不协调,使教育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向处于不利境地的地区和人群倾斜,从而使教育机会的分配达到事实上的公平。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是保障、维护教育机会平等的决定性因素,通过公共教育政策来调节教育机会的分配,向社会提供平等的公共教育服务,是政府保障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基本做法。因此,更多地强调差别和补偿原则,实行较为刚性和均衡的教育机会分配政策,以此保证教育机会平等,就是当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一种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