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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改变计划旅行社是否应承担

发布时间: 2012-06-08 14:03:33 作者: sxsgeass

  案情介绍:

  1997年1月30日至2月4日,××等16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四飞六日游”。按日程计划应于2月3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雨天气,当天航班被取消。旅行社为了保证2月4日准时乘上昆明到北京的航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拟改乘大巴返回昆明,但与游客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游客坚持按原约定乘飞机赴昆明,以致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8日旅行社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游客投诉该旅行社,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留期间的食宿费及误工费等。

  案例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航空公司因有雷雨天气原因,为了飞行安全取消版纳至昆明的航班,属不可抗力,旅行社为了保证今后的行程顺利进行,并采取了补救措施,改乘大巴返昆明,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退机票与车票之间的差价。而游客坚持按原定计划乘飞机返昆明,双方未达成一致,以至滞留昆明4天,由此所造成的额外费用应由游客承担。

  旅游质监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如下:

  一、旅行社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游客承担滞留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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