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对其收购货物,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出口退税。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执普通发票的特准退税的12类出口货物,允许按普通发票金额价税分离后乘退税率计算出口退税:
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出口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规定的退税率
旧设备出口退免税处理(能力等级1)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办法(能力等级1)
基本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且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但不同出口经营模式的免税环节不同。
卷烟出口经营模式 |
免税环节 |
基本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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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卷烟出口 |
生产企业将卷烟售给出口企业时 |
出口企业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办理免税核销 |
免税核销由地市级审批 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核销或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的,可延期3个月(卷烟出口企业及委托出口卷烟的生产企业) |
(自产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 |
按计划直接出口卷烟时 |
出口企业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办理免税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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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 |
委托出口环节 |
出口企业(受托方)在出口之日起60日内向退税机关申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生产企业(委托方)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办理免税核销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能力等级1)
1.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视同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为: 
销项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 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以上五种情况的货物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的政策归纳为三条:
(1)新企业新出口,一般首笔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不按月退税,但内外销销售金额较大且外销比例高的企业,从严审批其按月退税;
(2)老企业新出口,经核实有生产能力并无违法行为的,可按月退免税;
(3)年销售200万到500万的小型出口企业不按月退税。
纳税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能力等级2)
(一)基本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扣缴义务人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期限(熟悉,能力等级2)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