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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考试税法浓缩笔记企业所得

发布时间: 2012-07-28 09:33:43 作者: sxsgeass

  不得扣除的项目(掌握,能力等级3)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企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新增内容】对原来税法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余额的冲抵——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即原提取未用的准备金的余额不做转销处理,像留抵税额一样等着今后实际的损失来冲减。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掌握,能力等级2)

  可弥补的亏损是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而非会计口径。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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