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
具体规定 |
扣缴义务人 (分法定和指定两类) |
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支付形式包括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指定:税务机关也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
扣税时间 |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
入库申报时间 |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税源管理 |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征收管理 |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392页)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方】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同期资料保管】企业应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14条规定,按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这些资料包括:395页4项
(一)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对低税负受控外国企业扭曲利润分配的行为的控制——392&408页
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或地区的受控外国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受控外国企业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3)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的50%。
2.对资本弱化的行为的控制——教材393&409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标准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归纳】这个规定注意四个方面:
一是按照债资比衡量是否超标的利息是关联方利息而不是全部利息;
二是这里所谓利息包括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教材409页);
三是超过债资比的利息要视其债权人是否位于境内以及税负情况两个标准,判别是否可在债务人的所得税前扣除;
四是支付给境外超过债资比的利息视同分配股息,需要计算预提所得税。
二、转让定价方法管理(397页)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
适用范围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
再销售价格法 |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
成本加成法 |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
交易净利润法 |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
利润分割法 |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
三、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
要点 |
主要规定 |
类型 |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
受理机关 |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
适用企业 |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
适用期间 |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
四、一般反避税管理(410页)
1.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2.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3.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411页)
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
六、其他重要规定(412页)
1.特别纳税调整的加收利息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条例做出的纳税调整决定,应在补征税款的基础上,从每一调整年度次年6月1日起到税款入库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特别纳税调整的追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