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规定(掌握,能力等级3)(税率20%)
特殊规定
①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按收入全额计税,不扣任何费用。
(2)特殊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次”的规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偶然所得的计税规定(掌握,能力等级3)(税率20%)
包括个人偶然得奖、中奖取得的所得。
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次”的规定,是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