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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合同法复习指导(一)

发布时间: 2012-08-03 20:47:31 作者: maylh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判断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4、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6、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通知或公告,公开地向特定的数人或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投标邀请。

  8、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9、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0、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已经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2、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一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3、可撤销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14、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15、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16、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7、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自立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8、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9、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起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0、合同权利的让与(狭义)指合同权利人通过订立合同这种形式而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承受。即所谓债权的转让。

  21、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2、解除权: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23、提存:是指债权人务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方式称提存。

  24、合同终止: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不须再履行或无法再履行。

  25、抵销: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6、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7、不可抗力: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2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的损失。

  2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0、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普通法的原则。

  3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32、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3、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34、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抵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35、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36、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38、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合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39、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40、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37、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41、技术合同:时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42、保管合同:也称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43、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44、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45、行纪合同: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支付报酬的合同。

  46、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7、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就同时丧失了其承诺的权利,即使其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在法律上出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效果。

  48、承诺撤回:所谓承诺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生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49、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50、合同的解除权: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指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合同的效力溯及消灭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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