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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12-08-03 21:05:22 作者: maylh

  1 张某系某私营企业招用的工人,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从2002年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止。保底工资450元/月,待企业正式生产以后按件计酬。但由于企业在内部管理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组织工人生产。前两个月内,仅安排张某与其他工人干些零活,如粉刷厂房等,未发工资。3月19日,张某组织工人向企业索要保底工资,企业以未正式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暂时延缓发放工资。经与全体职工协商,企业“承诺一旦生产,立即支付所欠工资”。4月1日,张某再次组织工人向企业索要工资,企业仍以同样理由拒付工资。张某遂带领工人集体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4月5日,企业张贴公告,以张某经常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为由,单方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拒付张某劳动报酬。张某不服,于6月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要求享受经济补偿金。试分析:(1)企业是否构成无故拖欠工资?为什么?(2)企业不计发张某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答:(1)企业构成无故拖欠工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分)企业拖欠工资的理由不正当。(2)不合法。张某已按约定提供了劳动,企业应依法并和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3)仲裁委员会应裁定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张某的2至4月的工资,并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支付张某相当于未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因企业未按《劳动法》规定,而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且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依据,故企业还应支付张某1个月工资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 李某1992年3月15日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2年3月15日。2002年2月15日,李某收到公司的《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公司表示拟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将回执填好,并于2月30日前将意见返回公司人事部。李某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按期将意见返回公司。2002年5月15日公司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拟与李某于6月15日终止劳动合同。试分析:(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律规定?(2)李某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1)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与李某之间关于《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互相交换意见,应视为公司与李某之间在续订劳动合同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就合同期限等问题继续协商。而公司出尔反尔于5月15日提出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尽管提前1个月通知,也是违法的。(2)李某可以依法与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公司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李某可以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接受意见,李某应当在2002年7月15日之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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