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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一)

发布时间: 2012-08-03 21:08:13 作者: maylh

  1、信成有限责任公司与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信成公司可以自己的2000平方米面积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元出资,即每平方米作价1500元,而当时同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权为每平方米为800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的土地使用价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债权人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试问:(1)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2)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答:(1)不能要求股东清偿。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出资为限责任责任。(2)本案中股东的辩解不成立。因为本案中按照本公司法的规定,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但信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进行评估作价,而且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在清算时发现一问题后应当由交付说出员的信成有限责任公司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抵押。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张芝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贷抵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合伙人李亚军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合伙人康迎建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合伙人朱鹤祥庆为:“既然如此,甲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请来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立权咨询。

  问:如果你是律师,该如何回答?

  答:《合伙企业》第24条规定,合伙人自己在合伙财产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合伙人黎明的出质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其出质行为无效,可以对其作退伙处理。

  3、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非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事才能缴付,并且他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约定经营期3年。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半年以后,丙在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其不甚了角,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又过了两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房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丁要求赔偿其损失。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伙,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问:(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答: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不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第3款,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理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甲以劳务作价出资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不可以。

  (2)如何选任清算人?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处合伙企业清算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在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事伙人或者其他利害产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本案中,四人不能共同担任清算人,可由他们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脱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在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甲、乙、丁及利害关系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康乐民与农效忠签约合伙经营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合同规定:康乐民出资15万元。失效忠出资10万元。利润按6比4分分民。营业期5年。后,金房子商店中与远洋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购销

  合同,合同价款为5万元。签约后,远洋培训中心将货款汇入金房子商店账户。金房子商店即不能供货,又借口不予退款。金房子商店暂时停业。远洋培训中心又要求康乐民退款5万元,遭到拒绝;又要求农效忠退款5万元,也遭到拒绝;接着又要求康乐民与农效忠各退款2.5万元,也遭到拒绝。遂起诉于法院。

  问:(1)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哪种合伙?

  答:金房子工艺品商店属于普通合伙,即康乐居与农效忠两个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2)合伙有哪些形式?

  答: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特殊合伙又包括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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