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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三)

发布时间: 2012-08-04 09:56:08 作者: maylh

  10、利兴高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定上市公司。2005年12月20日,公司打字员张玉霞在打印一份文件时得知。公司将有重大变化;公司与建设银行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利兴公司用以抵押的办公楼将被法院拍卖,底价为5000万元,占公司固定资产的35%。张玉霞将自己持有的1000股公司股票出售,获利12000元。她又将此消息告诉好友李廷玉,李也将自己的股票抛出。2006年2月12日,张获知公司将公司部分股票,又马上买进1000股,同年10月,将其抛出,获利10000元。和兴公司知道后,给其5000元罚款。张玉霞认为,自己是一般工作人员,不是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债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自己买卖股票是一般股东的投资行为,也不会引起股市波动,公司处罚是不公正的。问:(1)张玉霞是否属于债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2、内部信息包括哪些?

  答:属于。由于所任职务可以知悉债券内部交易信息。

  债券内部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哪些人?

  答: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由于法定职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2)、内部信息包括证券法62条和69条规定的内容。

  根据证券法第62条第2款规定,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包括: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69条规定,其他内幕信息主要包括:1、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3、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5、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6、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主要信息。


11、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富丽商行和凯蕊有限责任公司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金泰戈斯有限公司股东以自己的一幢工业用厂房所有权作价3000万出资,而当时同样的厂房市场价格约为9000万元。但是,当是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拒绝承担清偿责。

  试分析:(1)金泰戈斯有限公避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资产证估事务所对

  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4)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答:(1)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行为符合公司的规定,但是其出资额与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有欺诈的嫌疑。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即当该评估不真实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损失时,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额内清偿。

  (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出资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12、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方式不一样。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霍光来依所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普新合伙人?为什么?

  答: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因此,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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