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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考国际私法判断题精编(二)

发布时间: 2012-08-04 16:52:02 作者: maylh

  16、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9世纪提出来的。(×)

  17、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转致。(×)

  18、奥地利、日本、伊拉克三国都接受反致和转致。(×)

  19、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者,应适用其他法律。如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这条规定表明台湾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

  20、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7世纪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的“国际礼让”说中。(×)

  21、德国萨维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与意大利孟西尼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是有原则性区别的。(√)

  22、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多适用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条规定表明我国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4、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欧洲大陆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归于无效。(√)

  2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国法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6、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使在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27、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28、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民事关系时,与自然人、法人等一般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29、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属于特殊的物,发生物权法律冲突时,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而是适用船旗国法或登记国法解决。(√)

  30、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发明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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