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简言之,民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2、间接调整: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
3直接调整:实体又称为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4、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享受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民事义务的规范。
5、国际私法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国内立法、国内判例是法的重要渊源,国际私法亦不例外国际私法的渊源就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7、国际私法学: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一是指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一是指国际私法学这一法律学科。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学说法的形式出现的。所以,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称谓与国际私法学的称谓是相同的。
8、Savigny1849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发表了《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是规定法律的场所效力的萨维尼把国际私法学称之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9、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其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893年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到1951年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这一时期的海牙国际私法实际上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国际会议,而非国际组织。第二阶段是从《海牙国际私法规约》生效起至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是指设立在荷兰海牙并有46个国家参加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10、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