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2、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33、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34、优惠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35、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性的关税优惠制度。
36、不歧视待遇:是指一国不得把低于内国或第三国自然人、法人的待遇或措施适用于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
37、意思自制说:又称“意志自治说”,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它们当然也有权自行决定该协议应该适用的法律。
38、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39、特征性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40、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代表货物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