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关税同盟:指建立一个单一的关税领土以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或更多的关税领土,在联盟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所有的贸易,实质上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
52、自由贸易区: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产品的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53、国籍继续原则:是指外交保护的请求者必须始终具有行使外交保护国的国籍。
54、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在东道国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应先尽可能利用当地国内可能享用的一切司法或行政救济手段,而无效果或遭到拒绝时,才能请求本国行使外交保护。
通融赔付是出于宽怀与友好,而不是出于合同义务的赔付。通融赔付往往是为了减少麻烦,维护与重要客户及中间商的良好关系,扩大保险人的良好声誉。
55、普惠制:即普通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给予的普通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56、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议,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57、GATT保障措施:是指GAT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口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58、削减关税:是指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特别是高关税;
59、关税约束:是指一成员达成的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的承诺载入减让表中,形成有约束力的义务,各成员不得随意实施超过减让表水平的关税率或增加其它税费。
60、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相关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构成倾销。
61、保障条款: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危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性限制进口措施(保障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
62、GATT授权条款: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GATT缔约方通过的一项决议,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待遇,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业务,该项决议通称“授权条款”。
63、构成倾销:GATT1994年第6条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叫构成倾销。
64、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5、倾销差额:指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正常价值相比较所产生的价格差额,如果比较下来这个差额为50%,则可以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66、中止协议:是外国出口商以停止出口或同意提高价格的方式来消除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损害威胁,并与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就此达成协议,进口国就可以中止对案件的继续调查。
67、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68、完税价格:协议规定海关估价应以货物的成交价格,即货物进口时由进口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发票价格)为完税价格。
69、国际服务贸易:简称GATS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的服务买卖与服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国家叫做服务出口国,消费服务的国家叫做服务进口国。各国服务出口额之和,构成国际服务贸易额。
70、权利用尽:是指受特殊保护的带有合法知识产权的批量产品,一经权利人直接间接同意投放市场,他就失去了对这些货物知识产权方面的独占权。
71、协商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方法。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
72、斡旋:是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提供有利于进行接触和谈判的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或重开谈判,斡旋者自己不介入谈判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方式。
73、临时仲裁机构: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按仲裁地所属国的仲裁法律规定,自行选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即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74、调停:是第三方不但为争端当事方提供谈判或重开谈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为谈判基础的条件并亲自主持谈判,提出建议,促使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75、仲裁: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办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仲裁条约),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76、双边谈判是指:工作组成员(不一定是所有成员都谈判,一般是主要贸易伙伴谈判积极性高)要求与申请方,就他们所关心的,双边市场准入问题进行谈判。
77、多边谈判是指:全体工作组成员,就申请方遵守与执行WTO规则的问题,与申请方谈判。
78、知识产权:狭义理解的知识产权只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也称著作权)两部分,而不包括专有技术。广义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对人类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不仅包括工业产权、版权,同时也包括专有技术。
79、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
80、发明: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这种思想可以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里的特有问题。
81、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82、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3、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84、专利权商标权的独立原则:是巴黎公约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指各国授予商标和专利的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干涉。一缔约国对某项专利、商标权申请的处理对另一缔约国没有影响。
85、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86、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享有的权利。
87、人身权:是指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又称精神权利。通常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88、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通常包括:以复制、表演、播放、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89、专有技术:系指生产某项产品的专门知识、操作经验和技术的总和
90、未公开的信息:特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9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92、国际知识产权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渊源表现为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
93、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形设计、一项实用型式或者一种植物新品种,或者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者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等方面。
94、技术转让:是指关于产品制造、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知识转让,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
95、许可协议:是指供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96、国际许可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所签订的合同。
97、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等。
98、不质疑条款:是指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99、国际投资: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标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它具有带动生产要素和产品转移的功能。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100、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