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车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千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好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试分析:(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答:(1)史建华有权不要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的损失,因为财产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
(2)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法律根据,因为史建华放弃了对肇事者的赔偿求权权,也就无权请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
(3)史建华不能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自己对唐某的弃权行为对永安保险公司也发生效力。
17、2001年6月7日,刘德福为自己的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一年。02年5月30日晚,保险公司接到被保人电话报案,声称货车与一辆桑塔纳轿车相撞,已向事故发生地的天津北区交警队报案,该保险公司当即决定派人查勘现场。当业务员到达天津时,肇事车辆已被拖至天津某汽车维修厂修理。经了解:当天货车行驶时,为躲避一个横穿马路的骑车人,货车司机向左打方向盘过猛,轿车撞在货车右脚踏板后弹出,撞在路边的大树上,轿子驾驶员和同车一名乘坐人受伤。事故发生属实,但交警队尚未进行责任认定。1个月,刘德福带着各种证明和资料来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其中有出事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医院收据、车辆定损单等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在审核有关单证时,发现刘德福提供的天津北区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上所盖公章印模在几个单证中的字体和颜色有异常。保险公司决定派员再调查。业务员首先到达医院,核实住院收据。经比较,刘德福提供的住院收据上的印章与该院住院处的收费印章差别很大。最后,该院出具了没有开出刘福德所提供的两张收据的证明。随后,公司的业务员又来到交警队,对有关证明、凭据的真实性作进一步的调查。交警队也出具了刘德福所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经济赔偿凭证均为伪造的证明。保险公司根据内查外调的情况,依法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处理决定。
问:(1)什么是保险欺诈?(2)根据教材谈谈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3)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付?
答:(1)保险欺诈是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唯一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虚假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序的,保险人对其虚假报的部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18、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二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三家公司一致同意,拟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二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累计为600万元,拟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公司创立大会通过了这三家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该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三家公司各出一名代表作董事,为了将来工作方便,在从市工商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董事。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任,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派员出任是执行监事,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分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
(1)几个发起人能发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股份公司的股份应当如何构成?(3)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多少董事组成?
答:(1)仅3个发起人不足以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
(2)根据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所以,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制少应当为2100万元,其余的股份数额由社会公开募集。
(1)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5名董事组成,该公司董事会只有4名董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9、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共为600万元,拟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师,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答:上述四家公司作为发起人,如属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则可以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四个发起人不能设立一家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
2.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
答: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3.本股份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构成?
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本股份公司要成立,发起人要达到五人以上,并且发起人认购的公司股份必须达到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即2100万元,其余的3900万元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20、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戊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
戊询问其律师,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1.此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
答:此背书具有连续性,其符合背书连续性应遵循的原则:(1)各次背书形式上均为有效;(2)背书的连续,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为认定标准;(3)背书在汇票上的记载顺序应有连续性。
2.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有哪些?
答:该事件中票据债务人有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甲,在甲拒绝时,付款保证人丙就作为第二债务人(偿还义务人),也就是有担保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