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9.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B.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C.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
D.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规定的限制
【答案】无答案。(原答案为C)
【原解析】选项A属于明显错误。《刑诉解释》第22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审判员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如果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被告人陈述后,公诉人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审判员在必要时,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可见,被告人是必须出庭的,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见,简易程序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而非人民陪审员,故B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由此可知,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选项C是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选项D错误。
【新解析】AD解析内容可以见上。B选项法律依据变化,原选项错误的原因也变化了,C选项依据的法条变化导致答案改变。
根据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依据此条, 简易程序但是由合议庭审理的,才可以有陪审员参加,独任审判的,只有审判员可以,陪审员不可以。故B选项错误。
该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所以C选项错误。
【综合四个选项】分析:本题综合考查了被告人是否必须出庭、公诉人是否必须出庭、独任庭的组成以及简易程序简化的内容。依据这个思路,大家在看书的时候自己能否再综合简易程序的其他内容。
09/74.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 )
A.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C.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D.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答案】BD(答案没有变,但是A选项的错误依据发生了变化)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D项正确。
【新解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依据此条,对组成合议庭进行的,陪审员可以参加,而对一人独任审判的,则不能由陪审员进行。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综合考了陪审员可以参加审判的案件。
03/66.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盗窃案,在庭前审查阶段,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
A.本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B.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C.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D.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移送有关材料
【答案】BC(本题答案没有变化,只是D选项要依据新刑诉法做文字性调整。)
【原解析】依《最高法解释》第1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故选B、C项。
【D项依据变化】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该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考查庭前审查内容,这是对列举性法条的考查。
08/71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隐蔽性的考管辖
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作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
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
【答案】AB(答案没有变化,C选项作废)
【解析】《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题中A项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不属于某县法院管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B项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属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形,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C项和D项属于需要补送材料的情形,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因此AB正确。
【作废理由】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该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本题考查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处理。
09/73.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
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
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
D.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
【答案】CD(原答案是BCD)(B选项作废)
【原解析】本题考核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的情况。
《最高法解释》第1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最高法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故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16条规定的第(四)、(六)、(七)条以及第117条规定的第(二)条,BCD符合题意。
【作废理由】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该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依据这两条,检察院不会再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了。
本题考查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处理。
09/78.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只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
B.被告人犯数罪,但只对部分犯罪认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情景化思考,对认罪部分就像过电影的快镜头似的,程序走的非常快,而对非认罪部分则按正常的顺序进行。
C.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D.即使适用该规定,控辩双方对证据有异议时,仍应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答案】ACD(本题作废)
【作废理由】原刑诉中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被修订后的简易程序吸收。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综合考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情形及程序05/74.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A.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B.黎某犯数罪
C.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
D.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
【答案】ACD(本题作废)
【作废理由】原刑诉中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被修订后的简易程序吸收。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本题主要考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积极情形和消极情形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第94-96题。
11/94.如李某、阮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下列选项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是:
A.李某、阮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B.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C.李某左腿严重残疾
D.阮某系怀孕妇女
【答案】A(本题作废)
【作废理由】原刑诉中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被修订后的简易程序吸收。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本题主要考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积极情形和消极情形
2010/75.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答案】ABCD(本题作废)
【作废理由】原刑诉中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被修订后的简易程序吸收。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综合考查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程序。
03/17.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趁上厕所之机逃跑,较长时间一直未被抓获,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延期审理的决定
B.延期审理的裁定
C.中止审理的决定
D.中止审理的裁定
【答案】D(本题题干要把“应当”改成“可以”,答案不变)
【原解析】依《最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修改理由:题干所依据的法条修改了。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本题考法庭审理障碍的种类及适用的文书。
08四川/21.被告人孙某在法庭审理中突发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判决宣告孙某不负刑事责任
B.裁定中止审理
C.裁定延期审理
D.裁定终止审理
【答案】B
02/65.卞某系聋哑人,是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卞某委托的辩护人商某认为卞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B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B县人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A.卞某系聋哑人
B.卞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无罪
D.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A(原答案为AC)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法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据此AC入选。
【新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据此只有A选项当选。
【综合四个选项】: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修改后,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05/33.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
A.刘某系未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无答案(原答案为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并不是所有符合这条规定的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以下例外,也正是这个例外才属于司法考试的考查重点。关于这个例外的规定,司法解释有三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根据《刑诉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2.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3.根据《高检规则》第3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选项C当选。
许多考生错选A选项,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确实有各种保护,但一定要注意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定情形之一,所以选项A错误。关于选项B,本题中并未说明刘某是聋哑人,只是指出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其实这只是为了对考生造成混淆。关于选项D,根据《高检规则》第30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但题目又在误导考生,根据《高检规则》第307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检察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高检规则》第30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C,A、B、D选项都是错误的。
修改答案理由见上题。
04/62.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
D.县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郝某的最后陈述意见
【答案】BD(原答案为AC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六个特征:(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2)通知的方式简便。(3)审判组织特殊。(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6)审理期限较短。所以,本题答案为ACD.【新解析】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本案没有告诉盗窃的情节,所以无法确定能否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该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C选项说的过于绝对,所以错误。
该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综合考查了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
11/71.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这个选项在刑诉修改后应该要改,因为现在文书的移送制度发生了变化】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公正与效率,公正优先的体现
【答案】ABC(原答案为BC)
【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所以A选项错误。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发生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所以BC选项正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但是,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因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法律设置的相对完善的正当程序,具有排他性。所以D选项错误。
【新解析】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依据原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按简易程序移送起诉时移送的全案卷宗,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时移送起诉时,向法院移送的是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当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退回到检察院是为了让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移送材料。
而修改性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是按简易程序审理还是按普通程序审理,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都是全部卷宗,当法院把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时,没有必要再退回检察院了,所以A选项当选。
【综合四个选项】分析:依据原刑诉法,命题人是想考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时,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上有什么样的区别。
09/76.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也不能取消
C.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
D.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
【答案】BD(答案不改但是A选项依据改变了)
【原解析】《最高法解释》第219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故B项正确。
《最高法解释》第22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故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故D项正确。
【新解析】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为自诉案件的第三类可能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是不一定一概都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
07/38.甲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死刑。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本案
B.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本案
C.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D.某甲拒绝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坚持自行辩护,法庭应当准许
【答案】C(本题答案没有变,只是A选项已经作废)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因此,上级法院不能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本案,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
《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