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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对减

发布时间: 2012-09-07 20:53:01 作者: maylh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1、适用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

  2、条件

  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二)程序

  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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