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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章节考点总结:第四章

发布时间: 2012-09-08 18:26:23 作者: maylh

  第二节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1、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和四级子目),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

  2、《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的号列称为税号,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

  3、《统计商品目录》中为了统计需要,列出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22类,22类分为第98章、99章。

  4、《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而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8位数,其中第7、8位就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

  第三节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新增内容)

  一、归类的依据(重要考点)

  1、《进出口税则》

  2、《商品及品目注释》

  3、《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二、归类的申报要求

  1、海关总署制定了《规范申报目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规范申报目录》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品目顺序编写的,并根据需要在品目级和子目级列出了申报要素。在报关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三、归类的修改

  海关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名称编码不正确的,按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根据《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四、预归类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口的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一)预归类申请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二)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

  1、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预归类决定书”。

  2、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三)“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在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主管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五、商品归类决定(2010年新增)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进出口相同货物,应该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六、其他管理要求(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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