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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3)

发布时间: 2012-09-23 20:47:06 作者: maylh

  40、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

  (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

  (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41、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199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

  (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

  (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

  (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4)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

  42、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

  答:(1)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净资产额达到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3、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的1/3。

  (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

  —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30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少于30日;

  —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

  —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


44、一家国有企业、一家集体企业和某大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3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20万元,但已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的只有10万元。该集体企业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大学以工业产权(非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8万元,也已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要求:回答下列问题:

  (1)设立上述公司是否符合法定人数?为什么?

  (2)股东出资是否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什么?

  (3)股东出资是否符合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为什么?

  (4)如果违反了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案:(1)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没有达到。 因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而注册资本是指全体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实缴的出资额。但上述三个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却只有48万元。

  (3)集体企业和大学的出资符合规定。但国有企业不符合规定,其只缴纳了25万元,并未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35万元,因而其行为是违反规定的。

  (4)国有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45、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1998年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199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并将乙公司改组为拓展市场业务的分公司。2000年,甲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00万元,本年度因违反合同承担违约金20万元,1999年发生经营亏损80万元。2001年6月,甲公司经理刘某将本公司30万元资金借给朋友张某使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问题:1.设立甲公司要经过哪些程序?

  2.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3。甲公司2000年的税后利润如何分配?

  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1.甲公司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属于批准设立。因此,甲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经过下列程序: (1)制订公司章程;(2)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 (3)股东缴纳出资,验资机构验资;(4)申请设立登记;(5)签发出资证明书。

  2.公司合并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3.甲公司2000年税后利润分配顺序是: (1)先以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1999年亏损80万元,不足弥补的,用2000年税后利润200万元弥补; (2)扣除违约金20万元; (3)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 (4)经股东会议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5)分配股东红利。

  4.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应当责令张某退还资金,所得利息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对刘某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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