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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刑讯逼供

发布时间: 2012-10-13 17:00:14 作者: maylh

  1.治安联防队员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

  根据被害人伤残、死亡情况,可相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非司法工作人员私设公堂、非法审讯,对他人捆绑、逼供、拷打,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但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3.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是指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自残的,不能认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伤残。

  4.司法工作人员对于不知道案件(案件真实存在与否,在所不问,只为保护被害人利益)情况的人或者虽然知道案件情况但拒绝作证的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也视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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