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因此,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海关法》将报关单位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般而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指的是依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对于一些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如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等,在进出口货物时,海关也视其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考试大论坛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向海关注册登记后,只能为本单位进出口货物报关。
(二)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报关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有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由于经济、时间、地点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或者不愿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便在实践中产生了委托报关的需要。报关企业正是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作为报关企业,必须在经营规模、管理人员素质、报关员数量、守法状况、管理制度等几个方面符合海关规定的设立条件,并经海关注册登记行政许可,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目前,我国从事报关服务的报关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等;另一类是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因此,向海关注册登记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的前提条件。
(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法向海关提交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可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两类:一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主要包括依法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二是报关企业,主要包括报关行、国际货物运输公司等。海关一般不接受其他企业和单位的报关注册登记申请。海关对未取得对夕卜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有关单位,允许其向进出口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临时注册登记单位,海关一般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7 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两类报关单位的不同性质,海关对其规定了不同的报关注册登记条件。对于报关企业,海关要求其必须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对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则实行备案制,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手续和条件比报关企业简单。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经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均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http://ks.examda.com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收发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报关服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是进出口贸易中重要的中介服务环节。报关企业作为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相当数量的报关专业人员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并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应对报关服务市场有一定的了解。为此,一海关对报关企业规定了具体的设立条件。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应依法获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设立条件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记录;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等。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向海关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章程;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等。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②海关对申请的处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海关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③海关对申请的审查
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接受申请的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④行政许可的作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递交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申请。
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报关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同时,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报关企业跨关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行为记录。
海关比照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
(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未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或者海关未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自丧失注册登记许可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自动终止。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的企业名称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注册地海关对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按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进行初审,并且上报直属海关决定。直属海关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变更,并且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海关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凭直属海关变更决定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需要进行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递交海关规定的材料。海关比照注册登记许可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对报关企业的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注册登记许可条件的,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海关对不再具备注册登记许可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延续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的条件的报关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或者海关不予延长其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
务。
(6)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①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海关依照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7)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②报关企业依法终止的;
③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被吊销的;
④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报关企业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
根据海关规定,报关企业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年,收发货人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换证手续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期的同时办理换领报关企业报关登记证书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换证手续时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换发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或者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2.注销登记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1)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6)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