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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笔记--第一章第三

发布时间: 2012-10-14 17:50:09 作者: maylh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各个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但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时,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向海关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但不得委托未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属的报关员离职,报关员未按规定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 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报关企业报关服务的地域范围

  报关企业可以在依法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但是应当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按规定向直属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报关企业分支机构经海关依法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在所在地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从事报关服务。报关企业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2)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3)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

  (4)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承担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审查内容包括: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如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①及其他进出口单证等。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6)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事的,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3.其他规则

  (1)报关企业办理报关业务时,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

  (2)报关企业应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离职,报关员未按规定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 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对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守法及进出口行为规范程度进行评估,划分出信用差别,按照AA、A、B、c、D 5个管理类别进行管理,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企业为经海关验证的信用突出企业,A类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AA类企业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D类企业为信用很差企业,c类企业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定

  1.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3)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6.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二)报关企业管理类别的设定

  1.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 000票)以上;

  (3)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4)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5)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2.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 000票以上:

  (6)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

  (7)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8)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9)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0)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

  (4)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5)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6)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7)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4.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报关企业未发生C类管理和D类管理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1.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2.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4.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的各项规定,并对所申报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是指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由海关及有关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实施法律制裁。《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有关海关行政规章等都对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关于走私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程序、时效、管辖、执行等规定,也都适用于对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一)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1.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海关将予以没收;对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海关将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3.报关单位有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或海关规定程序、手续,尚未构成走私的行为,海关按《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1.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3.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4.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起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有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5.报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2)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3)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4)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5)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6)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7)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8)有违反海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上述规定中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6.报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2)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海关监管的。

  7.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而未按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或者未提交合法适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9.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

  (1)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

  (3)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4)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报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10.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2)所属报关员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3)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出让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等情形的;

  (4)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11.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1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1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14.海关对于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5.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

  (1)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2)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3)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此外,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海关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登记,因此与报关活动相关的其他法人在从事与报关相关的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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