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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笔记--第二章第二

发布时间: 2012-10-14 18:00:21 作者: maylh

  第二节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既包括准许进出口的有关证件的审批和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以国家各类许可为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这种行政管理制度称为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世界各国管理进出口贸易的一种常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并广泛运用。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极其重要的管理制度。其管理范围包括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以及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国家对部分进出口货物、技术实行限制或者禁止管理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第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第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第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第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来源:考试大

  第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第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止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

  (一)禁止进口管理

  对列入国家公布的禁止进口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停止进口的货物、技术,任何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进口。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进口的货物包括:列入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包括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是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从我国国情出发,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如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进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麝香、虎骨等。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 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

  ③2008年颁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由原三、四、五批禁止进口目录补充合并而成,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包括废动物产品,废动植物油脂,矿产品、矿渣、矿物油、沥青的废料,废药物,杂项化学品废物,废橡胶、皮革,废特种纸,废纺织原料及制品,玻璃废物,金属和含金属废物等。

  ④《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为了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而颁布,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①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②动植物病源(包括菌种、毒种等)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

  ③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④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⑤滴滴涕、氯丹等;

  ⑥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⑦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适用海关商品编号(2010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35号公布),涉及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的5类商品。

  (3)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

  ①以CFC一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一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②旧服装;

  ③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④氯酸钾、硝酸铵。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目前,《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医药、建筑材料生产等技术领域。

  (二)禁止出口管理

  对列入国家公布的禁止出口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任何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出口。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有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1)列人《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共有5批:

  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从我国国情出发,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如国家禁止出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出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虎骨、麝香,禁止出口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

  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防

  止乱砍滥伐而发布的,如禁止出口木炭。

  ③《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为了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而颁布,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④《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

  ⑤《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包括无论是否经化学处理过的森林凋落物以及泥炭(草炭)。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①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②原料血浆;

  ③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

  ④劳改产品;

  ⑤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⑥滴滴涕、氯丹等;

  ⑦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遵照下列原则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中国禁止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④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目前,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禁止出口部分的技术涉及渔、牧、有色金属矿采选、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造纸、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农用机械制造、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工艺品制造、电信信息传输等几十个行业领域,包括:畜牧品种的繁育、微生物肥料、中国特有的物种资源、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水产品种的繁育、绿色植物生长调节剂制造、采矿工程、肉类加工、饮料生产、造纸、焰火爆竹生产、化学合成及半合成咖啡因生产、核黄素生产工艺、中药材资源及生产、中药饮片炮制、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有色金属冶金、稀土的提炼加工和利用、航天器测控、航空器设计与制造、集成电路制造、机器人制造、地图制图、书画墨及八宝印泥制造、中国传统建筑、计算机网络、空间数据传输、卫星应用、大地测量、中医医疗等几十项技术。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各类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限制进出口目录货物、技术实施监督管理。

  (一)限制进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目前,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系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进口的措施。

  许可证件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限制类可利用固体废物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进口、有毒化学品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等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发上述各项管理所涉及的各类许可证件,申请人凭相关许可证件办理海关手续。

  (2)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系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一般情况下,关税配额税率优惠幅度很大,如小麦关税配额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相差达65倍。国家通过这种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关税这个成本杠杆来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因此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企业持证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目前,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属限制进口的技术包括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和造币技术等。

  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技术进口许可证,否则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限制出口管理

  国家实行限制出口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出口。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对于限制出口货物管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货物限制出口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出口配额限制、出口非配额限制。

  (1)出口配额限制

  出口配额限制系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保障最大限度的收汇及保护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利益,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数量直接加以限制的措施。我国出口配额限制有两种管理形式,即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①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 规定数量总额,经国家批准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需求并结合其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经申请有资格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

  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②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采取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中标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中标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2)出口非配额限制

  出口非配额限制系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的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的各类限制出口措施。目前,我国非配额限制管理主要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出口、两用物项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等许可管理。

  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以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遵照下列原则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出口。

  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出口的;

  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出口的;

  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④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我国目前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主要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涉及农、林、牧、渔、农副食品加工制造、饮料制造、纺织、造纸、化学原料制造、医药制造、橡胶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等几十个行业领域的上百项技术。出口属于上述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企业持证向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经营限制出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办理申报出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否则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

  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不受限制,但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进口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在自由进口货物进口前对其进行自动登记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这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进口管理制度。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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