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对外贸易管制作为一项综合制度,所涉及的管理规定繁多。了解我国贸易管制各项措施所涉及的具体规定,是报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由商务部或者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方式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分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出口的凭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或变造。凡属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或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持有关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申报和验放手续。
(一)管理范围
进出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国家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2011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重点旧机电产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1)重点旧机电产品包括:旧化工设备类、旧金属冶炼设备类、旧工程机械类、旧造纸设备类、旧电力电气设备类、旧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旧农业机械类、旧印刷机械类、旧纺织机械类、旧船舶类、旧矽鼓等l1大类(88个10位商品编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2)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三氯氟甲烷(CFC-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等商品(47个10位商品编号)。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201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货物,共625个l0位商品编号,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活鸡、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活牛、活猪、活鸡、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汽车及其底盘、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
其中,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配额许可证管理,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等6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铂金、天然砂等32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及其底盘、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等11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二)办理程序
1.出口许可证及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在组织进出口该类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申请进(出)口许可证时须提交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相对应的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主管机关签发的进(出)口批准文件、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进(出)口商与收(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网上申请的,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如果为年度内初次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l0个工作日。发证机构凭加盖经营者公章的申请表取证联和领证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发放进(出)口许可证。
2.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在组织进口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进口许可证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l日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申请时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还需提供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申请进口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后,商务部应正式受理,并向申请进口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商务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进口单位,要求申请进口单位说明有关情况、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填报内容进行调整。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对于经营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及其底盘、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应与其他贸易方式相同,按照上述程序向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列入《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品的,应事先获得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凭以向商务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上述货物以外的其余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商务部可视具体情况,调整某些货物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出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3.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指进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下同)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下同)。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下同),应当同时在进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l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出口数量。
5.对实行“一批一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以出口为例,其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的原油、成品油予以免证,其他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予以免证;对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在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许可证证面数量核扣,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时,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包括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车及其底盘、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7.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他成分,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仍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8.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l0%)的,须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9.国家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出口此类货物,均须到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
(1)锑及锑制品[包括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2)镁砂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天津(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3)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黑龙江省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内蒙古自治区指定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出口报关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福建省指定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为出口报关口岸。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国家限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一)管理范围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规定的相关物项及技术。
为便于对上述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实施管制,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依据上述法规联合颁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并发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对列入该目录的物项及技术的进出口统一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前,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发证机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2011年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64种)、易制毒化学品(42种)、放射性同位素(8种)共3类。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52种)、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63种)、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44种)、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64种)、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37种)、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185种)、易制毒化学品(58种)、计算机(6种)等共8类。
如果出口经营者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列入管理目录,都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过程中,如发现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应及时向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采取措施中止合同的执行。
(二)办理程序
1.进出口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进出口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中央管理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其中:
(1)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其中,核材料的出口凭国防科工局(原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2)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向许可证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3)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除上述批准文件外还应提交: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进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网上报送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进出口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其中应注明委托理由和被委托人身份) 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数据)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
1..对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2.海关有权对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对进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或者商务部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并在其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仅限于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经营者使用,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或变造;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海关不予验放。
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证面内容,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进出口许可,并凭原许可证和新的批准文件向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7.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三、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管理
密码技术属于国家秘密。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国家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国家密码管理局是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的国家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以签发“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密码进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类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管理。
(一)管理范围
管理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第一批)以及虽暂未列入目录但含有密码技术的进口商品。
2011年列入第一批管理目录的商品包括加密传真机、加密电话机、加密路由器、非光通讯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密码机(包括电话密码机、传真密码机等)、密码卡等6类商品。
(二)报关规范
密码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我国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管理范围的商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货物的重要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第一批)的商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管理目录的商品,在组织进口前应事先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1.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2)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
(3)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需交验密码进口许可证。
3.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的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进口时,应主动向海关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
4.在进口环节发现应提交而未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目前涉及的管理目录是商务部公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对应的许可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自动进口许可证)。
(一)管理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11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非机电产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两大类,分为3个管理目录。
(1)目录一(非机电产品):肉鸡、植物油、牛肉、羊肉、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铜精矿、煤、废纸、废钢、废铝、铜、鲜奶、奶粉、乳清、大豆、油菜子、豆粕、猪肉及副产品、铁矿石、铝土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氧化铝、化肥、钢材,共27类。
(2)目录二(机电产品):
①由商务部发证的机电产品涉及光盘生产设备、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游戏机等8类商品。
②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证的机电产品涉及锅炉、汽轮机、发动机(非第八十七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工程机械、造纸及印刷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铁路机车、汽车产品、飞机、船舶、医疗设备等l7类商品。
(3)目录三(旧机电产品):目前只涉及旧胶印机一类。由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须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但下列情形免交: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 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二)办理程序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收货人还应当依法招标。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其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货物进口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针对不同商品在管理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同时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其中书面申请的,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采取网上申请的,收货人应当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l0个工作日。对于收货人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三)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每次报关时,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3.对实行“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其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的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4种大宗散装货物予以免证,其他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予以免证;对“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