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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笔记--第二章第四

发布时间: 2012-10-14 19:22:55 作者: maylh

  五、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环境保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等法律法规,对进口固体废物实施禁止、限制以及自动许可管理。

  (一)管理范围

  固体废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对未列入上述两个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二)办理程序

  固体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利用单位直接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固体废物进口申请,由环境保护部审查批准,取得环境保护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统称为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可组织进口。

  进口固体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境保护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必要单证受理报验,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及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检验证书并及时以检验证书副本通知口岸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海关会同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对废物进行处理。

  (三)报关规范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货物的重要依据。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固体废物,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虽列入上述目录但未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固体废物一律不得进口或存入保税仓库。

  3.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4.进口的固体废物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进境手续。

  5.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进口时不得与其他非重点固体废物及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货物混合装运于同一集装箱内;因特殊原因无法分装的,进口企业应在境外起运地装运前向口岸直属海关提出申请,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后,须在具备监管条件的口岸现场或园区按类别进行分拣,并按分拣后的状态,按规范申报的要求逐项申报;对未按上述规定进口的废物,如无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嫌疑,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直接退运。

  六、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属限制进口,实行关税配额证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经国家批准取得关税配额证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

  2011年我国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小麦、稻谷和大米、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有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等3种农用肥料。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其国家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所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列人关税配额管理范围。海关凭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的,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其中,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在“贸易方式”栏目中注明“加工贸易”的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上述农产品,无须提交“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口的关税配额农产品,企业持进口关税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需分多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注栏填满为止。“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为每年l月1日至当年l2月31日,如需要延期,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换证,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发证部门换发新证。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国际商报》、《中国经济导报》以及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年度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关税配额申请条件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农产品税则号列和适用税率。其中食糖、羊毛、毛条由商务部公布并由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申请;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的申请。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分配是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每年1月1日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各自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加盖“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专用章”。

  (二)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

  1.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商务部负责全国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商务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发证、统计、咨询和其他授权工作。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2.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内,根据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及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向所在地区的授权机构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的l0月15日至l0月30日向商务部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商务部根据各地区生产和市场需求,并参考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等因素,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七、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野生动植物是人类的宝贵自然财富。挽救珍稀濒危动植物种,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等事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发布了我国物种自主保护目录,同时,我国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濒危物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以及为保护我国珍稀物种而自主保护的物种。

  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公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非公约证明)或“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以下简称物种证明)的形式,对该目录列明的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限制管理。

  凡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在进出口报关前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处签发的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或物种证明后,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一)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管理范围

  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

  2.报关规范

  (I)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非公约证明及其他有关单据。

  (2)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H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管理范围

  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均须事先申领公约证明。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公约证明及其他有关单据。

  (2)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由于受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的动植物种很多,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为使濒危物种进出口监管工作做到既准确又严密,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共同商定启用物种证明,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物种证明,报关单位凭以办理报关手续。

  1.适用范围

  对于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人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均须事先申领物种证明。

  2.报关规范

  (1)物种证明由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统一按确定的格式制作,不得转让或倒卖。证面不得涂改、伪造。

  (2)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①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②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只适用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持证者须于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种证明进出口有关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3)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物种证明规定的口岸、方式、时限、物种、数量和货物类型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对于超越物种证明中任何一项许可范围的申报行为,海关均不予受理。

  (4)海关对经营者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提出质疑的,经营者应按海关的要求,向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处申领物种证明;属于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的,应申领公约证明或非公约证明。经营者未能出具证明书或物种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5)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包装或说明中标注含有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经营者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按实际含有该野生动植物的商品进行监管。

  八、进出口药品管理

  进出口药品管理是指为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家其他法规,对进出口药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进出口药品管理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进出口兴奋剂,以及进口一般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上述药品依法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以签发许可证件的形式对其进出口加以管制。

  目前,我国公布的药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有:《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兴奋剂目录》。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目前,允许进口药品的口岸城市共l9个,即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

  (一)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精神药品管理批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对进出口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制定和调整《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并以签发“精神药品进口准许 证”或“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的形式对《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商品实行进出口限制管理。

  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管理药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管理范围

  (1)进出口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包含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如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复方甘草片等。

  (2)对于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可能存在的盐、酯、醚,虽未列入该目录,但仍属于精神药品管制范围。

  (3)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范围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精神药品管理范围内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2)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j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麻醉药品管理批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对进出口连续使用后易使身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制定和调整《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并以签发“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或“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进出口限制管理。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管理药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凭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1.管理范围

  (1)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可卡因、大麻、吗啡、海洛因以及合成麻醉药类和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2)对于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可能存在的盐、酯、醚,虽未列入该目录,但仍属于麻醉药品管制范围。

  (3)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范围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出口麻醉药品管理范围内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2)麻醉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三)兴奋剂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我国制定颁布了《反兴奋剂条例》。依据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颁布了《兴奋剂目录》。

  1.管理范围

  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包括: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等共7类。

  2.报关规范

  (1)进出口列入《兴奋剂目录》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对《兴奋剂目录》中的“其他品种”,海关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

  (2)根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国家对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分别实行进口准许证和出H准许证管理:

  ①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单位应当事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

  ②进出口单位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多提交一联报关单,并向海关申请签退该联报关单。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验放货物后,在该联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后退进出口单位,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海关验放后l个月内,将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的第一联、海关签章的报关单退回发证机关。

  ③进口准许证有效期l年。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取得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后未进行相关进出口贸易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于准许证有效期满后l个月内将原准许证退回发证机关。

  ④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因故延期进出口的,可以持原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一次延期换证手续。

  ⑤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进出境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无法出具处方,或超出处方剂量的,均不准进出境。

  (四)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和调整《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管理目录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进口药品通关单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管理目录的商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的重要依据。

  1.管理范围

  (1)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品、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等。

  (2)进口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商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及血源筛查用诊断试剂等。

  (3)首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4)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原料药的单位,必须遵守《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主动到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

  2.报关规范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管理目录中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3)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管理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

  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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