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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笔记--第三章第三

发布时间: 2012-10-15 19:16:45 作者: maylh

  第三节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加工货物概述

  (一)含义

  保税加工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加工货物通常被称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不完全等同于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只有经过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口。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进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才是保税加工货物。

  加工贸易,即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等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运往境外的贸易。

  加工贸易通常有以下两种形式:

  1.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由境外企业提供料件,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2.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经营企业购买料件进口,制成成品后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特征

  保税加工货物有以下特征:

  1.料件进口时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成品出口时除另有规定外无须缴纳关税;

  2.料件进口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成品出口时凡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3.进出境海关现场放行并未结关。

  (三)范围

  保税加工货物包括:

  1.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简称料件);

  2.用进口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3.在保税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

  (四)管理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采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监管;另一类是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采用纸质手册管理或计算机联网监管。

  所谓物理围网监管,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在物理围网的封闭区域内从事保税加工业务,海关在卡口进行监管的监管方式。

  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主要有纸质手册管理和联网监管两种。

  纸质手册管理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方式,主要是用加工贸易纸质手册进行合同内容的备案,凭以进出口,并记录进口料件及出口成品的实际情况,最终凭以办理核销结案手续。这种监管方式在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中曾经起过相当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对外贸易和现代科技的发展,逐渐被联网监管所替代。

  联网监管主要是应用计算机手段实现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监管,建立电子账册或电子化手册,合同备案、料件进口、产品出口、手册核销,全部通过计算机进行。海关管理科学严密,企业通关便捷高效,成为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主要模式。这种监管方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大型企业的,以建立电子账册为主要标志,以企业为单元进行管理;另一种是针对中小企业的,以建立电子化手册为主要标志,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管理。

  对各种监管模式的保税加工货物的管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5点:

  1.商务审批

  加工贸易业务须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才能进入海关备案程序。大体上有两种情况:

  (1)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设立电子化手册之前,先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两个单证及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加工贸易合同到海关备案。

  (2)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和建立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之前,先要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的手续,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联网监管的申请作出前置审批,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范围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并建立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

  2.备案保税

  加工贸易料件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口。海关批准保税是通过受理备案来实现的。凡是准予备案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时可以暂不办理纳税手续,即保税进口。

  纸质手册管理和联网监管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都有备案程序,海关通过受理备案实现批准保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也有备案程序,主要体现在建立加工贸易电子账册。

  海关受理加工贸易料件备案的原则是:

  (I)合法经营

  所谓合法经营,是指申请保税的料件或保税申请人本身不属于国家禁止的范围,并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有合法进出口的凭证。

  (2)复运出境

  所谓复运出境,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流向明确,进境加工、装配后的最终流向表明是复运出境,而且申请保税的单证能够证明进出基本是平衡的。

  (3)可以监管

  所谓可以监管,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无论在进出口环节,还是在境内加工、装配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不会因为某种不合理因素造成监管失控。

  3.纳税暂缓

  国家规定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复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的数量准予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里所指的免税,是指用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可以免税。但是在料件进口的时候无法确定用于出口成品上的料件的实际数量,海关只有先准予保税,在产品实际出口并最终确定使用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数量后,再确定征免税的范围,即用于出口的部分不予征税,不出口的部分征税,然后再由企业办理纳税手续。

  这样就引出了两个问题:

  (1)保税加工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在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要征收缓税利息(边角料和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加工货物除外)。

  保税加工货物内销缓税利息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决定并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

  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具体操作见本书第五草。

  (2)料件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适用海关事务担保,具体担保手续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执行。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核心是对不同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贸易涉及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部分料件,由银行按照海关根据规定计算的金额征收保证金。

  地区分为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包含辽宁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中西部地区指东部地区以外的中国其他地区。

  加工贸易企业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中“收发货人的审定标准”分为AA类、A类、B类、C类、D类5个管理类别。

  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3类。

  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适时公布。

  目前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主要包括:

  ①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②为种植、养殖而进口的商品;

  ③高能耗、高污染的商品;

  ④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商品;

  ⑤其他列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人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这些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目前公布的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主要包括冻鸡,植物油,初级形状聚乙烯,聚酯切片,天然橡胶,糖,棉、棉纱、棉坯布和混纺坯布,化学短纤,铁和非合金钢材、不锈钢,电子游戏机等;目前公布的加工贸易出口限制类商品,主要包括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初级形状聚苯乙烯、初级形状环氧树脂、初级形状氨基树脂等化工品,拉敏木家具、容器等制成品,玻璃管、棒、块、片及其他型材和异型材,羊毛纱线,旧衣物,部分有色金属等。

  以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转入的商品属于限制类的按允许类商品管理。

  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商品为允许类商品。

  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任何企业都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②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③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不管在什么地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都要设台账,按全部进口料件应征税款金额全额征收保证金;

  ④东部地区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均设台账,进口限制类商品按进口的限制类商品应征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进口允许类商品不征收保证金;

  ⑤东部地区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中西部地区A类、B类管理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均设台账,但实行保证金台账空转;

  ⑥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不管在什么地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允许类商品不设台账,进口限制类商品设台账,但实行保证金台账空转;

  ⑦适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企业,不管在什么地区,进口料件(不管是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金额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可以不设台账,因此也不征收保证金。

  ⑧东部地区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其台账保证金计算公式:

  ——进口料件属限制类商品或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属限制类商品:

  台账保证金=(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关税+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增值税)×50%

  ——出口成品属限制类商品:

  台账保证金=进口料件备案总值×(限制类成品备案总值÷全部出口成品备案总值)×22%×50%

  ⑨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其台账保证金计算公式:

  台账保证金=(进口全部料件的进口关税+进口全部料件的进口增值税)×100%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的大体内容见下表:


禁止类商品

限制类商品

允许类商品

台账分类管理内容

东部

中西部

东部

中西部

东部

中西部

AA类企业

 

 

不转

A类企业

空转

空转

B类企业

不准开展加工贸易

半实转

空转

C类企业

实转

D类企业

不准开展加工贸易

特殊监管区域企业

不准开展加工贸易

不转

  注:表中“不转”指不设台账,“空转”指设台账不付保证金,“买转”指设台账付保证金,“半实转”指设台账减半支付保证金。

  4.监管延伸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无论是地点,还是时间,都需要延伸。

  从地点上说,保税加工的料件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进行加工、装配的地方,都是海关监管的场所。

  从时间上说,保税加工的料件在进境地被提取并不是海关保税监管的结束,而是继续,海关一直要监管到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者办结正式进口手续最终核销结案为止。这里涉及两个期限:

  (1)准予保税的期限

  准予保税的期限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加工、装配、复运出境的时间限制。

  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l年,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也是l年。具体执行中根据合同期限、加工期限和其他情况而有所变化。

  联网监管模式中纳入电子账册管理的料件保税期限,从企业的电子账册记录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起到该电子账册被撤销止。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加工的期限,原则上是从料件进区到成品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

  (2)申请核销的期限

  申请核销的期限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日期。

  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是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有效期到期之日起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

  电子账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一般以180天为l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是从海关批准电子账册建立之日起算,满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以后则从上一次的报核日期起算,满l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

  5.核销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经过海关核销后才能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的核销是非常复杂的工作。保税加工的料件进境后要进行加工、装配,改变原进口料件的形态,复出口的商品不再是原进口的商品。这样,向海关的报核,不仅要确认进出数量是否平衡,而且还要确认成品是否由进口料件生产。在报核的实践中,数量往往是不平衡的。正确处理报核中发生的数量不平衡问题,是企业报核必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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