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纸质手册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其基本程序是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合同报核。分述如下:
(一)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经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海关受理合同备案,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在接受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批准合同约定的进口料件保税,并把合同内容转化为手册内容或作必要的登记,然后核发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对符合规定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对不予备案的合同,海关应当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2.合同备案的企业
国家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当由经营企业到加工企业的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有可能是同一个企业,也可能不是同一个企业。
(1)经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加工企业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合同备案的步骤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前需要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需要领取其他许可证件的还要向有关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件。然后进入海关合同备案的程序,其步骤为:
(1)将合同相关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
(2)由海关审核确定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由海关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
(3)需办理开设台账手续的,应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办理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手续。已设立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企业,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银行进行一次性备案登记。
银行与海关目前采用台账电子化联网管理模式。企业在预录入端收到回执后,直接凭银行签发的电子“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无须再往返于海关与银行之间传递单证,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均实现网上传输。.
(4)不需要开设台账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或其他备案凭证。
4.合同备案的内容
(1)备案单证
①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②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
③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表及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呈报表;
④属于加工贸易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
⑤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
⑥其他备案所需要的单证。
(2)备案商品
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不准备案;
②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在备案时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③进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进口工业再生废料等,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3)保税额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包括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H直接用于加工出H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全额保税。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以及试车材料、未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照章征税。
(4)台账制度
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的原则,或不设台账,或设台账不付保证金,或设台账并付保证金。
为了简化手续,进口料件金额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适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按规定不设台账或台账保证金空转,因此也不必向银行交付保证金。适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金额在5000美元及以下的客供服装辅料(拉链、纽扣、鞋扣、扣绊、摁扣、垫肩、胶袋、花边等78种)免领手册,但必须凭出口合同向主管海关备案。
5.合同备案的凭证
海关受理并准予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1)加工贸易手册
按规定可以不设台账的合同,在准予备案后,由企业直接向受理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手册。
按规定在银行开设了台账的合同,由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到合同备案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手册。
经海关批准,企业在领取加工贸易手册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申请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
加工贸易手册分册是指异地深加工结转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在加工贸易手册(总册)的基础上,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载有该部分内容、有独立编号的另一本手册。加工贸易手册分册进出口报关时可以与原手册分开使用,但必须同时报核。
(2)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且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合同,除C类企业外,免予申领手册,直接凭出口合同备案准予保税后,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人进出口报关阶段。
6.合同备案的变更
已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账的合同还须变更台账。
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原商务审批部门批准。为简化合同变更手续,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的金额小于l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合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企业可直接到海关和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需再经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1万美元及以下的备案合同,变更后进口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适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企业,需重新开设台账的,应重新开设台账;东部地区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的合同金额变更后,进口料件如果涉及限制类商品的,由银行按海关计算的金额加收相应的保证金。
因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合同从“空转”转为“实转”的,应对原备案合同交付台账保证金。经海关批准,可只对原合同未履行出口部分收取台账保证金。
管理类别调整为D类的企业,经海关批准,对已备案合同允许交付全额台账保证金后继续执行,但合同不得再变更和延期。
对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的,已备案合同不再交付台账保证金。对原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转为禁止类的,对已备案合同按国家即时发布的规定办理。
7.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宜
(1)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异地加工贸易是指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个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生产企业加工,并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
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设立台账,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管理。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如下:
①经营企业凭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填制“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贸易申请,经海关审核后,、领取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的关封。
②经营企业持关封和合同备案的必要单证,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加工贸易单耗申报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须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
上述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单耗=净耗/(1一工艺损耗率)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备案时,货物出H、深加工结转或内销前向海关申报单耗。经海关批准后,加工贸易企业也可在报核前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单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具体内容包括:
①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②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③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
(3)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直接出口至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或者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口。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①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②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
③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经营企业签章的“承揽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⑤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①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②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③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④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须再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外发加工货物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以外发加工货物所使用的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为基础予以确定。
(4)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5)加工贸易抵押申请
经经营企业申请,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①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②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③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④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管理,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
⑤以企业为单元进行管理,抵押期限超过l年的;
⑥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⑦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⑧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经营企业在电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主管海关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审核:
①正式书面申请;
②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③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计算。
(二)进出口报关
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适用进出口报关阶段程序的有进出境货物报关、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和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等3种情形。
1.进出境货物报关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由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申报必须持有加工贸易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的报关程序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一样,也有4个环节,其中申报、配合查验、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3个环节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基本一致,见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有区别的是,保税加工货物进境的报关程序第3个环节不是缴纳税费,而是暂缓纳税,即保税。除此以外,还有以下区别:
加工贸易企业在主管海关备案的情况在计算机系统中已生成电子底账,有关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相应的口岸海关,因此企业在口岸海关报关时提供的有关单证内容必须与电子底账数据相一致。也就是说,报关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一致,一种商品报关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币制等必须与备案数据无论在字面上还是计算机格式上都完全一致。若不一致,报关就不能通过。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的许可证件管理和税收征管要求如下:
(1)关于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①进口料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油、成品油等个别规定商品外,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这里所称“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并不包括涉及公共道德、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所实施的进出口管制证件。
②出口成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件。
(2)关于进出口税收征管
准予保税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时暂缓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X出口产(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和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加工贸易出口的特殊商品,应征出口关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例如:加工贸易出口未锻铝,不论是否有国产料件投入,一律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从价计征出口关税。
2.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3个环节。
(1)计划备案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加工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
①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并签章,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②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人企业。
③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制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并签章。转人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
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④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2)收发货登记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计划申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转出、转入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各自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3)结转报关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①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人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转出企业每批实际发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转入企业每批实际收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②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人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臼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③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④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⑤一份结转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货物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⑥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标准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损毁、灭失、短少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上述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企业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处理的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除销毁处理外,其他处理方式都必须填制报关单报关。有关报关单是企业报核的必要单证。
(1)内销
保税加工货物转内销应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正式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经批准允许转内销的保税加工货物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海关补交进口许可证件;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如果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下的,免予审批,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内销征税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①关于征税的数量
剩余料件和边角料内销,直接按申报数量计征进口税;制成品和残次品根据单耗关系折算耗用掉的保税进口料件数量计征进口税;副产品内销,按申报时实际状态的数量计征进口税。
②关于征税的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或者边角料,以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③关于征税的税率
经批准正常的转内销征税,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如内销商品属关税配额管理而在办理纳税手续时又没有配额证的,应当按该商品配额外适用的税率缴纳进口税。
④关于征税的缓税利息
保税加工货物包括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及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内销,凡依法需要征收税款的,除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边角料不加征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2)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生产出口,但应当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下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①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
②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③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海关将依法对企业结转申请予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会作出不予结转决定,并告知企业按照规定将不予结转的料件退出境外、征税内销、放弃或者销毁;对符合规定的会作出准予结转的决定,并向企业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由企业在转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转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特殊情况下,对准予结转企业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还将收取相当于拟结转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对海关收取担保后备案的手册或者已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手册,担保金额或者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拟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可免予收取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加工贸易企业因合同变更、外商毁约等原因无法履行原出口合同,申请将尚未加工的剩余保税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加工复出口的,可以比照上述剩余料件结转的办法办理报关手续。
(3)退运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加工货物退运出境的,应持手册等有关单证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以备报核。
(4)放弃
企业放弃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交由海关处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的,海关将作出准予放弃的决定,开具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企业凭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放弃的货物运至指定的仓库,并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以备报核。
主管海关凭接受放弃货物的部门签章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及其他有关单证,核销企业的放弃货物。
经海关核定,有下列情形的,海关将作出不予放弃的决定,并告知企业按规定将有关货物退运、征税内销、在海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
①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
②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但是,企业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在国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属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海关应当依企业申请作出准予放弃的决定。
(5)销毁
被海关作出不予结转决定或不予放弃决定的加工贸易货物或涉及知识产权等原因企业要求销毁的加工贸易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销毁申请,海关经核实同意销毁的,由企业按规定销毁,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督销毁。货物销毁后,企业应当收取有关部门出具的销毁证明材料,以备报核。
(6)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的处理
对于受灾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贸易企业须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海关可视情况派员核查取证:
①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②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③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灭失,或者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无法再利用的,可由海关审定,并予以免税。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需销毁处理的,同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销毁处理一样。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按海关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按对应的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对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海关按照原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审定完税价格照章征税。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无关税配额证的,按关税配额外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内销征税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免予交验许可证件;反之,不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内销征税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三)合同报核
1.报核和核销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的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结案的行为。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并对未出口的货物办妥有关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2.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企业报核所需的单证如下: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2)加工贸易手册;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4)核销核算表;
(5)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
企业报核的步骤如下:
(1)合同履约后,及时收集、整理、核对手册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2)根据有关账册记录、仓库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加工生产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产品的实际单耗如与合同备案单耗不一致,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前进行单耗的变更);
(3)填写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
(4)携带有关报核需要的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
5.特殊情况的报核
(1)遗失手册的合同报核
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主管海关及时移交缉私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缉私部门处理后,企业应当持以下单证向主管海关报核:
①经营企业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
②经营企业申请核销的书面材料;
③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
④缉私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⑤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2)遗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合同报核
按规定企业应当用报关单留存联报核,在遗失报关单的情况下,可以凭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
(3)无须申领手册的5000美元及以下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的合同报核企业直接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核销核算表报核。报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是注明备案编号的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报关单。
(4)撤销合同报核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因故提前终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应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审批件和手册报核。
(5)有走私违规行为的加工贸易合同报核
加工贸易企业因走私行为被海关缉私部门或者法院没收保税加工货物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向海关报核。
加工贸易企业因违规等行为被海关缉私部门或法院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但不没收保税加工货物的,不予免除加工贸易企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6.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海关对企业的报核依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并要求企业重新报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批准或者由.直属海关关长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对未开设台账的加工贸易手册,经核销准予结案的,海关向经营单位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经核销情况正常且开设台账的,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销台账,其中“实转”的台账,企业在银行领回保证金和应得的利息或者撤销保函,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