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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解读:破产案件

发布时间: 2012-11-20 18:42:05 作者: maylh

  1.破产案件中的裁定。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破产案件中的公告。

  在破产案件中,受理破产案件、裁定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等事项需要进行公告。

  [重点法条提示]第2条、12条、1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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