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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律硕士法制史考点精编(三)

发布时间: 2013-01-03 09:20:40 作者: maylh

  四十一、元

  四等人:蒙古、色目、汉、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

  汉人、南人诉案——刑部,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四十三、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四十四、明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分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两种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

  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四十五、会审制度(唐)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四十六、会审制度(明)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

  大审-司礼监、5年。

  四十七、会审制度(清)

  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

  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四十八、清末修律: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

  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四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成,未颁行;中学体,西学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礼学馆)。

  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五十、清末司法体制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五十一、观审

  领事裁判权:《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被告主义;

  观审:外国人是原告,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五十二、会审公廨

  英、美、法、租界内设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

  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之间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五十三、《十二表法》

  元老院制定;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五十四、市民法

  内容: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

  渊源: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的解释等。

  五十五、万民法

  内容:所有权和债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与市民法成两个不同体系、互为补充,查士丁尼统一。

  五十六、《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最发达。

  五十七、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2)议会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

  (4)长官的告示(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五十八、人法

  1、自然人:人格=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人格减等。

  2、法人:没有明确概念,有初步制度。

  3、婚姻家庭:一夫一妻的家长制;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五十九、物法

  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物权+继承+债:“概括继承”→“有限继承”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六十、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一个大学、两个学派、三个意义、四个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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