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
一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及原则
(一)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为了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国内外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所谓“安全第一”,即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所谓“预防为主”,都必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责任心,切实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二)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二、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职责
(一)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职责
旅游安全管理要“以基层为主”。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他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其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1.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 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 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4. 接受当地旅游西正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5. 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健全常是,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找平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6. 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验收,严守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7. 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 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他设施,要定期进行能够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9. 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10. 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主义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11. 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12. 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13. 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暂行办法》规定: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旅游安全事故 |
造成旅游者伤害 |
经济损失的程度 |
轻微 |
轻伤 |
1万元以下 |
一般 |
重伤 |
1-10万元(含1万) |
重大 |
死亡、重伤致残 |
10-100万元(含10万) |
特大 |
死亡多名 |
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
(二)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暂行办法》规定,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陪同人员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2. 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 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察
4. 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 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在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应注意下列事故:
1. 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
2. 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 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加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 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此外《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还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奖励和惩罚
(一)奖励
对单位:
1.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对个人: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
(二)惩罚
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的情形:
1. 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 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3. 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4.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暂行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警告;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漂流旅游安全管理
1.漂流旅游安全管理的原则及方针
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
漂流旅游属于特种旅游活动,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游者人身及其财产的安全”为原则,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和操作人员的职责
经营漂流旅游企业的职责包括:
1) 应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漂流工具操作人员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2) 在码头、漂流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设备;组织旅游者乘坐漂流工具时,应当要求旅游者穿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装备
3) 应保证漂流工具安全可靠,严格遵守核定的载客量,严禁违章操作
4) 应明确告示患有神经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病等病症的,以及孕妇、老人、小孩和残疾人不宜参加漂流旅游
5) 配合有关部门,保证漂流水域的畅通及航标明显
漂流工具操作人员必须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其职责是:
1) 必须向旅游者宣讲漂流旅游的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方法
2) 由旅游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进行漂流的,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注意事项详细告知旅游者,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4.漂流旅游安全事故及处理
漂流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凡在漂流过程中旅游者伤亡事故或危机旅游者安全的其他事故。
发生漂流旅游安全事故后,应按照以下规定能够处理:
1)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只得那个意外事故处理预案
2)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助,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伤员的救治和其他扇惑工作
4) 事故处理结束后,当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漂流旅欧的经营者整理出事故的处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