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宗旨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防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执法措施或程序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以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主要内容是:
一、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协定确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音像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的原则适用于该协定,并必须得到遵守。主要有:
1.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与关贸总协定均有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
2.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
3.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基本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专利与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
4.知识产权协定新提出的基本原则: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效力和保护标准
协定规定了各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效力和标准。对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包括商业秘密和未披露的试验数据、技术诀窍)7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
三、知识产权的执法
协定具体规定了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行政和民事程序及救济措施,包括禁令、损害赔偿、对被告的适当赔偿、其他救济措施等;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刑事措施及惩罚等,以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程序
协定规定,如果知识产权的取得是以知识产权被授予或注册为准,成员应依据取得知识产权的实质性要件,确立授予或注册的程序,允许权利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获得授予或注册,以避免保护期限被不适当地剥夺。成员国内法中规定的有关知识产权取得或保持的程序、行政撤销及有关抗辩、撤销和废除或类似的程序,应受到协定总原则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