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概念
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总和。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对投资人的限制
(2)担保的限制
(3)借款的限制
三、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的责任划分
(1)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予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冒名登记股东的法律责任
(1)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股东权利:
1.股东权利的分类
2.股东权利的内容
五、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2.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公司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我国的公司的登记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二、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有所不同。
(2)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变更登记。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没有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2)财产条件。
(3)组织条件。
2.设立程序
(1)公告。公告后,设立程序即为完成。公司登记的事项可以对抗第三人。公司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
(2)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二、股东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形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2)股东会会议的形式。
(3)股东会的召集。
(4)股东会决议。
(5)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2)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董事会的职权。
(4)董事会的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2)监事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4)监事会的召集和决议。
4.经营管理机关
经营管理机关是指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以专门一节作了特殊规定,以加强对其的监管,特殊规定以外的问题,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l0万元。
(2)出资规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4)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小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的限制
(1)内部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股权转让。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2.股权转让的程序
完成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股东回购请求权
(1)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
(2)行使回购请求权的程序。
4.未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1)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
(2)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发起人条件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财产条件。
(3)组织条件。
2.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设立。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募集设立方式较少适用。
3.设立程序
4.设立公司产生的后果
5.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2)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4)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事项
(5)累积投票制
(6)会议记录
2.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2)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l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4)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3.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上市公司中有关经理的特别规定。
4.监事会
(1)监事会组成及其任期。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期、监事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2)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5.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
2.独立董事的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独立董事的任期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4.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5.独立董事的撤换和辞职
(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2)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六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验证和公示: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编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二、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②缴纳所得税;③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向公司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依据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三、公积金:
1.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2.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均属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的程序基本相同,重点掌握公司合并的程序规定。
(1)公司的合并形式:一是吸收合并(A+B =A);二是新设合并(A+B=C)。
(2)合并程序。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的承接: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公司分立前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的诉讼请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清算:
1.公司在清算期间的行为限制
(1)清算期间,公司不再从事新的经营活动,
仅局限于清理公司已经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事务。
(2)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
(3)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2.清算组及其组成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3.清算登记
除在60日内公告外,其余与公司合并的程序相同。
4.清偿债务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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