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概述:
1.经常项目的概念
经常项目,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
2.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1.出口收汇与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指外汇管理部门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事后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境内的管理做法。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指外汇管理部门以进口足额到货为标准,对贸易付汇的真实性进行事后甄别。
2.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制度
从2005年3月开始,外汇管理部门对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
3.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制度
境内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规定的支付需求;
(2)近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
(1)出口收入;
(2)账户资金孳息;
(3)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包括:
(1)货物贸易项下支出;
(2)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
(3)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
(4)经外汇局批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
(5)调回境内;
(6)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1.个人外汇管理一般规定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2.经常项目下个人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概述:
1.资本项目的概念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对资本项目外汇实施管制的必要性
(1)有助于避免短期资本流动剧烈变动引起的国际收支危机或汇率波动
(2)保证改革措施的稳步有序推进,防止行业垄断
(3)对资本流动实行必要管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原则并不违背
3.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4.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的使用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二、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1.外商直接投资
(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2)外汇管理部门以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等为依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撤资金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将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用于境内的再投资。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不受限制。
2.境外直接投资
(1)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资本变动收入(如撤资、清算等)调回境内仍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目的在于防止异常资金流入境内。
三、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
我国现行的QFII制度框架是,市场准入审定和投资额度审批,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
QDIl是QFIl的反向制度。目前我国的QDII包括三类机构: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境外证券投资。
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制度
目前境外上市涉及的外汇管理基本上无特别的管制,只保留了登记和结汇的真实性审核。
4.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制度
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内居民投资B股必须开立B股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
四、外债管理:
(1)境内中资机构从境外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举借短期国际贷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外债限额,实行余额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之内。
(3)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需由发改委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境外发行短期债券,则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两种情况均须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4)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可以结汇,其他外债(包括金融机构的外债和中资企业直接对外商业性借款)均不能结汇。
第四节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一、银行外汇业务管理:
1.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
(1)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
①对于总行级机构,实行核准制的准入管理方式。
对于银行分支机构,实行由银行上级行自行授权、事前报告所在地国家外管局分支机构备案制准入管理方式。
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外管局及其分支局依法暂停或取消其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一,未经国家外管局及其分支局核准或备案擅自经营结售汇业务;
第二,在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核准或备案中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违规授权下辖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第四,未及时向国家外管局及其分支局履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
(2)远期结售汇业务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准入。
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依有关程序向外汇局备案后,可以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取得对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满1年的银行,可以对客户开办包含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和利息互换的货币掉期业务。
2.银行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
(1)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和综合头寸按日考核和监督来实现。
(2)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
(3)对于临时超过核定限额的,银行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
(4)外汇管理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考核和监管。
3.本外币转换的管理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二、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1)保险公司的外汇业务
外汇保险是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最主要形式。
(2)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
保险公司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管理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经营范围变更等。
(3)与外汇保险有关的外汇收支管理
(4)保险公司资本金外币转换管理
三、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管理:
(1)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包括:外币有价证券的经纪业务、外币资产管理业务、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等。
(2)目前对证券公司外汇业务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方面。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开展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须蹒足一定的外汇营运资金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对其从业人员也有相关的要求,开展境外证券投资须取得证监会的批准等。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节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制度
一、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管理:
(1)银行间市场: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上下0.5%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对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四种非美元货币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
(2)银行结售汇市场:银行对客户挂牌人民币对美元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幅度管理。当日现汇(钞)最高卖出价与最低买入价区间应当包含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中间价,并且现汇买卖价差和现钞买卖价差分别不得超过中间价的1%和4%。在上述价差幅度内,银行可自行调整美元现汇和现钞的买卖价。
二、外汇市场管理:
(1)外汇市场可划分为外汇零售市场与外汇批发市场。其中,外汇批发市场又称为银行间外汇市场。目前,我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以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同时包括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
(2)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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