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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精讲:2013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

发布时间: 2013-04-17 15:03:33 作者: liulinlin

  第四章 套期保值


  考点五 套期保值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四号套期保值》的中心内容)


  一、会计对套期保值的分类及划分


  (一)套期保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套期保值定义是: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套期保值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二)套期保值分三类


  1.公允价值套期保值


  是指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确定的承诺或者上述两者中的一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所进行的套期。

  例如:

  某企业对承担的固定利率的负债或投资的固定利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此被套期风险为利率风险。

  某航空公司签订了一项3个月后以固定外币金额购买飞机的合同(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规避外汇风险对该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此被套期风险为外汇风险。

  某电力公司签订了一项6个月后以固定价格购买煤炭的合同(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规避价格变动风险对该确定承诺的价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此被套期风险为价格风险。


  2.现金流量套期


  是指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和负债、预期很可能发生的交易或者其中的一部分的现金流量所进行的套期。

  【提示】现金流量套期更多的是注重预期交易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对此影响进行套期保值。

  例如:

  某企业对承担的浮动利率债务或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投资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某航空公司为规避3个月后预期很可能发生的与购买飞机相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某商业银行对3个月后预期很可能发生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提示】企业购买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若对其价格波动进行套期,则属于公允价值套期;若对其处置阶段的现金流量进行套期,则属于现金流量套期。


  3.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进行套期,是对境外经营净投资汇率变动的风险进行套期,套期指向特定的风险。

  【提示】境外经营净投资除了长期股权投资,还包括短期无回收计划的长期应收款(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的境外经营净投资)。但是,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期限较短的应收账款不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套期工具


  (一)套期工具及其特点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提示】套期工具不全是衍生工具。比如,外汇风险,未必是用衍生工具来套期减少风险。假定美国一个公司销售商品,形成1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这时如何降低汇率风险呢?公司可以同时去银行借入1 000万美元的借款,由此相互抵销风险。

  套期工具的特点:


  1.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拓展】所有的衍生工具都适宜做套期工具,这句话是不正确的,具体分析:

  某些金融工具不能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不适宜做套期工具。例如,企业自身发行的期权就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因为该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从而不能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与此不同的是,购入期权的一方可能承担的损失最多就是期权费,而可能拥有的利得通常等于或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损失,因而购入期权的一方可以将购入的期权作为套期工具。


  2.非衍生工具通常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拓展】非衍生工具都不能做套期工具,这句话是不正确的,例如,前面提到的对外汇风险的套期就可以用非衍生工具。


  3.无论是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作为套期工具时公允价值必须能可靠计量。


  【拓展】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另外,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既非企业的金融资产,也非企业的金融负债,因而也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4.套期工具一定涉及到报告主体之外的一个主体,与此有关的工具才能作为套期工具。


  (二)套期工具的指定


  1.套期工具通常作为一个整体来指定,也可以将期货、期权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例如,企业购买一项期权合约,现在指定80%作为套期、20%不作为套期。则80%的部分按套期保值会计来处理,20%的部分作为投机交易处理。

  【提示】可以将期货、期权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通常情况下不能就期货、期权的某一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即不能拆分。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不考虑时间价值)。


  【拓展】内在价值是指期权立即行权的价值。比如企业拥有一项看涨期权,一年后可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1万股股票。几年后企业行权,股票价格变为每股8元,这样期权的内在价值就是每股2元。只有市价大于行权价,期权才存在内在价值。

  期权在市场交易中的价值为3元,多出来的1元则为期权的时间价值。

  期权的公允价值减去内在价值就是期权的时间价值。期权的时间价值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对未来预期的价值并不是货币价值。


  (2)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拓展】利息即是时间价值,与上述期权的时间价值相同。此项规定一是因为时间价值与内在价值可以单独计量,二是为了提高某些套期策略的有效性。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2.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指定单项衍生工具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3)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3.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4.企业虽然可以将整体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能在套期关系中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套期指定。


  例如,某公司拥有一项支付固定利息、收取浮动利息的互换合同,打算将其用于对所发行的浮动利率债券进行套期。该互换合同的剩余年限为10年,而债券的剩余年限为5年。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不能在互换合同剩余年限中的某5年将互换指定为套期工具。因为,剩余年限内的某一时段的价值通常不能可靠地单独计量。



  三、被套期项目(不是衍生工具)


  (一)被套期项目及其特点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一是,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是,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三是,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其中,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被套期项目的特点:

  1.企业一般性的经营风险不能作为被套期对象。(因为它不可确指、不能可靠计量)

  2.衍生工具不能作为被套期对象。(衍生工具本身具有很大风险,一般作为套期工具)

  3.持有至到期投资是一项金融资产,把它作为被套期项目,应注意区别:

  第一,被套期风险是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是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例如,企业购买一项美国的国债,将来是否能偿还、汇率变动也不确定,我们可以将其作为被套期的风险。

  【提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实际利率是在购买时就确定的,以后期间的会计核算都按此实际利率计算,会计处理不受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也不考虑提前还款,所以利率风险、提前还款风险不能作为被套期的风险。

  【小结】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目的是持有至到期的,在这过程中没有考虑利率风险、提前还款风险,故利率风险、提前还款风险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4.长期股权投资: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能是被套期项目(因为权益法下只确认投资收益,没有确认整体的公允价值变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

  【提示】对境外经营净投资进行套期,主要是针对其汇率风险,不是对其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套期。所以境外经营净投资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站在集团角度会被抵销)。

  5.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这些资产负债、确定的承诺等等才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报告主体内部的不行。

  【提示】特例: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收益或损失,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全额抵销的,该货币性项目的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企业集团内部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二)被套期项目的指定


  1.将金融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1)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而言,将其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具有较多选择。只要被套期风险可以辨认且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仅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风险,均可以作为被套期风险。相应地,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

  (3)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利率风险的公允价值套期中(也仅限于这种套期),企业可以将某种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而不是单项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对与其相关的利率风险部分进行套期。(组合的利率风险、对公允价值进行套期,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将货币金额作为被套期对象)

  2.将非金融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应当是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3.将若干项目的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项目的组合与单个项目必须有关联性,且组合的风险与单个项目的风险不能相差太远)。

  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资产或单项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

  例如,当被套期组合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为10%时,该组合中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限制在9%至11%之间较小的范围内。

  套期有效性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或一组类似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或一组类似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而确定的,因此,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企业不能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形成的净头寸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通俗地讲,不能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组合进行抵销后的净额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套期保值的有效性无法计算。

  例如,应收账款1 000万美元,应付账款800万美元,我们不能将净额200万美元拿来做套期。此时,就应收账款200万美元进行套期,可达到同样的效果。



  四、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


  (一)套期保值会计方法运用条件:5个条件


  1.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2.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3.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4.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当持续地(即过去有效和将来有效)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上述五个条件最重要的条件是套期有效性的评价和计量问题。最基础的条件是要有正式书面文件指定套期关系。


  (二)套期保值有效性的评价


  套期保值有效性的高度有效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2.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即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数额÷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数额,绝对值在80%至125%内,则是说明套期工具是具有高度有效性的。


  (三)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的方法:3个方法


  1.主要条款比较法

  主要条款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保值是否有效的方法。“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匹配时,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销。采用这种方法对套期保值有效性进行评价不需要计算,但只能用于套期保值预期性评价。

  比如:一项确定的承诺用远期合约对该确定的承诺进行套期保值,则可以将承诺的主要条款和远期合约的主要条款进行比较,若是可以达到基本一致,则可以认为套期是有效的。

  主要条款法只能对未来期间的套期有效性作出评价,而不能对过去的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2.比率分析法

  也称金额对冲法,是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比例,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运用此方法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进行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如果上述比率没有超过80%至125%的范围,可以认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应注意,以累积变动数和单个期间变动数分别作为比较基础,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即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套期保值不是高度有效的,若以累积变动数为基础,套期保值却是高度有效的,反之亦然。

  【例题1】甲公司20×7年1月1日预期将在20×8年1月1日对外出售一批商品。为了规避商品价格下降的风险,甲公司于20×7年1月1日与其他方签订了一项远期合同(套期工具),在20×8年1月1日以预期相同的价格(作为远期价格)卖出相同数量的商品。合同签订日,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假定套期开始时,该现金流量套期高度有效。如何评价套期有效性?

  (1)甲公司每季采用比率分析法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套期期间,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被套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变动如下(单位:万元):

  表4-1           以单个期间为基础比较


  项目

3月31日

6月30日

9月30日

12月31日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100

-50

110

140

  当季被套期项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

90

70

-110

-140

  当季套期有效程度

111%

71.4%

100%

100%

  评价

80%~125%

非高度有效

80%~125%

80%~125%


  说明:以单季为基础比较,第2季度非高度有效

  (2)甲公司以累计变动数为基础比较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表4-2           以累计变动数为基础比较


  项目

3月31日

6月30日

9月30日

12月31日

  至本月止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累积变动

-100

-150

-40

100

  至本月止被套期项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累积变动

90

160

50

-90

  至本月止累积套期有效程度

111%

93.8%

80%

111%

  评价

80%~125%

80%~125%

80%~125%

80%~125%


  说明:以累积数为基础比较,第2季度高度有效

  3.回归分析法

  回归模型:y=kx+b+ε

  其中:

  y:因变量,即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k:回归直线的斜率,反映套期工具价值变动/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比率(k一定是一个负数);

  b:y轴上的截距;

  ε:均值为零的随机变量,服从正态分布。

  企业运用线性回归分析确定套期有效性时,套期只有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认为是高度有效的:

  ①回归直线的斜率必须为负数,且数值应在(-0.8)~(-1.25)之间

  ②相关系数(R2)应大于或等于0.96,该系数表明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由被套期价值变动影响的程度。当R2=96%时,说明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的96%是由于某特定风险引起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形成的。R2越大,表明回归模型对观察数据的拟合越好,用回归模型进行预测效果也就越好。

  此处相关系数(R2)应大于或等于0.96的意思是说被套期项目的风险96%以上都可以抵消。

  ③整个回归模型的统计有效性(F-测试)必须是显著的。F值也称置信程度,表示自变量x与因变量y之间线性关系的强度。F值越大,置信程度越高。

  上述三种方法中第一种和第三种了解一下即可,重点要掌握第二章方法。



  五、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此处进一步讲解三个套期保值会计处理的方法:

  1.公允价值套期保值会计处理;

  2.现金流量套期保值会计处理;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保值会计处理。


  (一)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


  1.基本要求

  1)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套期保值业务不多,可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若是企业套期保值业务很多,可以单独设置套期损益科目核算);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可以将上述两个要求归纳为:公允价值套期保值会计,不管套期工具还是被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都是要计入当期损益的。

  2.套期保值会计账户的设置:

  套期保值会计要求单独设置三个会计科目:套期工具(共同类)、被套期项目(共同类)、套期损益(损益类)。共同类科目借方余额表示资产,贷方余额表示负债。

  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后的账务处理是:

  借:套期工具

  贷:套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者做相反分录。

  被套期项目核算:

  借:被套期项目

  贷: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借:被套期项目

  贷:套期损益

  或者做相反分录。

  3.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企业不应当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2)该套期不再满足本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条件。

  3)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例题2】20×7年1月1日,ABC公司为规避所持有存货X公允价值变动风险,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即衍生工具Y),并将其指定为20×7年上半年存货X价格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衍生工具Y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存货在数量、质次、价格变动和产地方面相同。

  20×7年1月1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为零,被套期项目(存货X)的账面价值和成本均为1 000 000元,公允价值是1 100 000元。20×7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5 000元,存货X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 000元。当日,ABC公司将存货X出售,并将衍生工具Y结算。

  ABC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即通过比较衍生工具Y和存货X的公允价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ABC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

  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商品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AB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元):

  (1)20×7年1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X        1 000 000

  (2)20×7年6月30日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贷:套期损益            25 000

  借:套期损益          2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25 000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07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7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7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975 000

  借:银行存款          25 0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分析提示』由于ABC公司采用了套期策略,规避了存货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此存货公允价值下降没有对预期毛利额100 000元(即,1 100 000-1 000 000)产生不利影响。

  假定20×7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2 500元,存货X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 000元。其他资料不变,AB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X         1 000 000

  (2)20×7年6月30日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2 500

  贷:套期损益             22 500

  借:套期损益           2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25 000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07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7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7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975 000

  借:银行存款           22 5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2 500

  『分析提示』两种情况的差异在于,前者不存在“无效套期损益”,后者存在“无效套期损益”2 500元,从而对ABC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相差2500元。本例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22 500元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25 000元的比率为90%(22 500/25 000),这一比率在80%至125%之间,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若是假定存货X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 000元,而衍生工具Y公允价值仅仅上升了2 000元,则比例小于80%,可以认定该套期是无效的,不能再使用套期保值会计处理。


  (二)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


  现金流量套期,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现金流量的套期,这与公允价值套期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已经确定,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现金流量套期是要将预计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到资本公积。

  1.基本要求

  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选择下列两者中的较低者:

  ①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②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公允价值套期是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分别处理,而现金流量套期的有效套期部分,会计处理一般不涉及被套期项目科目。

  其会计处理是:

  借:套期工具

  贷:资本公积

  或者做反分录。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即应当考虑相对应的金融工具的类别因素,如交易类、可供出售类等。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的后续处理要求

  1)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定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有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①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②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3)注意: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既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处理,也可以作为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3.终止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2)该套期不满足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3)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4)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例题3】20×7年1月1日,DEF公司预期在20×7年6月30日将销售一批商品X,数量为100 000吨。为规避该预期销售有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DEF公司于20×7年1月1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Y,且将其指定为对该预期商品销售的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预期商品销售在数量、质次、价格变动和产地等方面相同,并且衍生工具Y的结算日和预期商品销售日均为20×7年6月30日。

  20×7年1月1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为零,商品的预期销售价格为1 100 000元。20×7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5 000元,预期销售价格下降了25 000元。当日,DEF公司将商品X出售,并将衍生工具Y结算。

  DEF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即通过比较衍生工具Y和商品X预期销售价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DEF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

  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DEF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1)20×7年1月1日,DEF公司不做账务处理。

  (2)20×7年6月30日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25 000

  (确认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07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75 000

  (确认商品×的销售)

  借:银行存款             25 0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确认衍生工具Y的结算)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 000


  (三)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会计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题4】20×6年10月1日,XYZ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在其境外子公司F公司有一项境外净投资外币5 000万元(即FC5 000万元)。为规避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XYZ公司与某境外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外汇远期合同,约定于20×7年4月1日卖出FC5 000万元。XYZ公司每季度对境外净投资余额进行检查,且依据检查结果调整对净投资价值的套期。其他有关资料如表4-8:

  表4-8


日期

即期汇率(FC/人民币)

远期汇率(FC/人民币)

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

20×6年10月1日

1.71

1.70

0元

20×6年12月31日

1.64

1.63

3 430 000元

20×7年3月31日

1.60

不适用

5 000 000元


  XYZ公司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远期合同的时间价值排除在外。假定XYZ公司的上述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所有条件。XYZ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1)20×6年10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 85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5 500 000 (5 000×1.71)

  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不作账务处理。

  (2)20×6年12月31日

  借: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3 43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 430 000

  (确认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3 500 000(50 000 000×1.71-50 000 000×1.64)

  贷: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    3 500 000

  (确认对子公司净投资的汇兑损益)

  (3)20×7年3月31日

  借: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1 57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  1 570 000(5 000 000—3 430 000)

  (确认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2 000 000(50 000 000×1.64-50 000 000×1.60)

  贷: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    2 000 000

  (确认对子公司净投资的汇兑损益)

  借:银行存款            5 000 000

  贷: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5 000 000

  (确认外汇远期合同的结算)

  【分析提示】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类似现金流量套期)产生的利得在所有者权益中列示,直至子公司被处置。

  【例题5】鸿鑫油脂厂是以生产加工橄榄油、大豆油为主的企业,2010年涉及的套期保值业务如下:

  (1)2010年9月份,油脂厂预计11月份需要100吨大豆作为原料。当时大豆的现货价格为每吨2 010元,该油脂厂对该价格比较满意。据预测11月份大豆价格可能上涨,因此该油脂厂为了避免将来价格上涨,导致原材料成本上升的风险,决定在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大豆套期保值交易。

  鸿鑫油脂厂9月份买入10手11月份大豆合约,价格为2 090元/吨。11月份买入某农场100吨大豆,价格为2050元/吨。卖出10手11月份大豆合约,价格为2 150元/吨。

  (2)鸿鑫油脂厂于2010年11月1日与境外DEF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于2011年1月30日以外币(FC)每吨60元的价格购入100吨橄榄油。油脂厂为规避购入橄榄油成本的外汇风险,于当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项3个月到期的远期外汇合同,约定汇率为1FC=45人民币元,合同金额FC6 000元。2011年1月30日,油脂厂以净额方式结算该远期外汇合同,并购入橄榄油。

  假定:

  ①2010年12月31日,1个月FC对人民币远期汇率为1FC=44.8人民币元,人民币的市场利率为6%;

  ②2011年1月30日,FC对人民币即期汇率为1FC=44.6人民币元;

  ③该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保值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④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鸿鑫油脂厂将其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2010年12月31日确认远期外汇合同公允价值的金额为1 194元,2011年1月31日确认的远期外汇合同公允价值的金额为2 400元,企业均计入资本公积,库存商品的金额为267 600元。

  要求:

  1.根据资料(1),判断鸿鑫油脂厂的期货合约是买入套期保值还是卖出套期保值,并简要说明理由。

  2.根据资料(1)计算此项套期保值对鸿鑫油脂厂利润的影响金额。

  3.根据资料(2),逐项分析、判断油脂厂的做法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

  1.油脂厂的期货合约是买入套期保值,油脂厂为了规避价格上涨的风险,先在期货市场上买入与其将在现货市场上买入的现货商品或资产数量相等,交割日期相同或相近的以该商品或资产为标的期货合约,当该套期保值者在现货市场上买入现货商品或资产的同时,将原买进的期货合约对冲平仓,从而为其在现货市场上买进现货商品或资产的交易进行保值。

  2.现货市场上亏损金额为(2 050-2 010)×100=4 000(元),期货市场上盈利为(2 150-2 090)×100=6 000(元),整体增加利润为2 000元。

  3.油脂厂的做法不完全正确。

  (1)油脂厂将远期外汇合同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套期保值准则,对外汇确定承诺的套期既可以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也可以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

  (2)远期外汇合同公允价值金额计算正确。

  2010年12月31日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45-44.8)×6 000/(1+6%×1/12)]=1194(元人民币)。

  2011年1月30日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45-44.6)×6 000=2 400(元人民币)。

  (3)油脂厂将套期保值认定为公允价值套期后,远期外汇合同公允价值应该计入当期损益(套期损益),如果认定为现金流量套期才应该计入资本公积。

  (4)库存商品的金额=60×100×44.6+2 400=270 000(元)。公允价值套期下远期外汇合同公允价值影响库存商品的金额,现金流量套期不影响库存商品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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