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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讲笔

发布时间: 2013-04-20 12:41:02 作者: liulinlin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知识点九、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1.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

  (即:“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确认属实应“驳回”。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2.特征: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实体权存在。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受领权存在。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不能约定改变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记忆)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2年 
特别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年 
海商法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2)海上拖航合同
(3)共同海损分摊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3年 
《合同法》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4年

  【注意】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客观因素: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 
中断 主观因素: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进行中 重新计算 
延长 人民法院决定     延长 



  知识点十、行政许可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前提)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前提),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要式)等形式,依法赋予(授益性)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不和创收相联系)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的情形(选择题)


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安全活动、宏观调控、生态保护
②资源利用
③资格赋予
④技术审定
⑤企业、组织设立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

  【注意】设定权(创设权)VS规定权

  设定权: 原来没有,创造一个

  规定权: 上位法有,详细说明


 经常性许可  非经常性许可  具体规定  
法律  可设定 不设定 无上位 
行政法规  法律未设定的可设定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实施后:(1)临时性:到期终止
(2)转化:提请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上位法未设定的可设定 不设定 
省级地方规章  无权设定 尚未制定上位法的,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满一年,可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注意】

  1.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四不得”: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4)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除表格内四层级以外不得)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书面

  2.审查与决定。

  (1)书面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形式审查看材料

  (2)实地核查:核实材料实质内容:两人以上核查;——实质内容审查

  (3)行政许可证件:①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②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③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期限:


当场作出决定 可以当场作出的就当场作出决定  
20日内作出 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45日内作出 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应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4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4.听证:

  (1)时间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费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变更与延续:有效期满前30日向作出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知识点十一、行政处罚制度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了解)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创设权 规定权 
法律 各种 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 各种-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性法规 各种-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 

  1.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

  (2)财产罚:罚款、没收;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4)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2.行政处罚的设定

  【注意】

  1.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只有四种创设方式)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追诉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知识点十二、行政复议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

  2.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复议

  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下列规定的审查(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行政复议的排除——不受理的情况

  (1)人事决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行政调解: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国家行为:不服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机关:①本身;②上级;③本级政府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第三人: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与受理 1.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做出处理。  
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执行 不履行或拖延,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知识点十三、民事责任


  (一)特征


  1.强制性;

  2.财产性(以财产责任为主);

  3.补偿性(以补足所受的损失为限)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  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侵权、不当得利)  
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  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  共同责任(按份或连带)和单独责任  
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知识点十四、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包括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责任的种类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行政主体的责任、国家公务员的责任  
责任所涉及的范围  内部行政责任、外部行政责任  
责任的承担方式  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  
责任的具体内容  精神罚(警告)、财产罚(罚款、行政赔偿)、身份罚(撤职、开除)



  知识点十五、刑事责任



主刑 附加刑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注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罚金、没收财产是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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